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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资委淮南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第99次市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将市国资委《淮南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月十日

淮南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摸清我市国有企业基本情况,市国资委决定从2005年10月开始对市国有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为确保清产核资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产核资工作目标
  (一)通过清产核资,全面摸清企业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促进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二)通过清产核资,全面清查核实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推动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创造条件。
  (三)通过清产核资,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和激励机制。

  二、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本次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适用范围: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及出中心企业,金融类企业暂除外。
  各企业主管部门按照隶属关系列出所属所有企业名录,在此基础上进行清理,并及时报送列入清产核资的企业名单。具体清理工作中,原则上规定范围内的各类企业都要进行清产核资。对于2004年以前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经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不再组织清产核资工作,以企业年终决算作为清产核资结果;企业因改制、产权转让等特定经济行为已经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企业,经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审计和评估报告结果调整填报清产核资报表;对于破产关闭、歇业停产等经营不正常的企业,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开展清产核资的,经批准可不作为单户列入清产核资范围,但必须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对其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等进行清理,清理结果报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备案;其他因特殊原因不能或不需开展清产核资的企业,各企业主管部门需向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企业名单和书面说明。
  参加并完成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的企业,其清产核资结果三年内有效,涉及产权变动时,可不再另行评估。

  三、清产核资工作安排
  清产核资基准日为2005年12月31日。主体工作从2005年10月开始,至2006年6月底结束。具体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5年10月1日-10月31日)
  主要任务:
  1.制定方案。制定清产核资方案,下发或转发清产核资有关文件、报表和工作软件。
  2.部署工作。召开清产核资工作会议,明确领导和工作机构,落实清产核资工作任务。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办事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广泛组织动员,并将工作方案报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业务培训。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清产核资业务培训,讲解清产核资有关政策、制度及相关工作要求。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5年11月1日-2006年4月30日)
  主要任务:
  1.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企业清产核资的组织实施。
  2.各企业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督促所属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按规定填报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企业投资设立的各类多元投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实际控股或协议主管的上级企业负责组织。
  3.各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组织力量逐项逐户清理核对,取得足以说明损失事实及金额的合法证据,并依据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考虑本单位实际承受能力,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对有关损益提出经济鉴证证明。如子企业是股份制企业,应当附送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益进行处理的书面证明材料。
  4.各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材料。包括清产核资工作报告、清产核资报表、专项审计报告及有关备查材料。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报告应包括: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情况(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范围、内容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对清产核资暴露出来的企业资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等。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应包括企业总部及所属全部子企业的资产状况,采取合并方式编制,以反映企业总体经营实力。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由中介机构出具,主要包括:清产核资范围及内容;行为依据及法律依据;组织实施情况;审核意见;需要专项说明的重大事项;企业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问题;报告使用范围说明等。另外,还应当附申报资产损失分项明细表、资产损失申报核销项目说明及相关工作材料等。
  5.市清产核资办公室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认定资产损益,核实企业占用国有资本金数额。具体按照《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国资评价[2003]7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6.各企业根据市清产核资办公室对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进行账务处理,并申请重新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三)完善制度和总结阶段(2006年5月1日-6月30日)
  主要任务:
  各单位对所属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相应整改措施,整改方案于2006年6月底前报市清产核资办公室。

  四、清产核资工作内容
  (一)账务清理。以2005年12月31日为基准,对企业母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各类账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企业内部资金往来和借款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二)资产清查。对企业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租赁等事项的核对。
  (三)价值重估。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四)损益认定。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并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预计损失进行确认。
  (五)资金核实。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六)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后,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计划,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巩固清产核资成果,防止前清后乱。

  五、清产核资工作有关要求
  为确保清产核资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应遵循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企业主管部门应结合自身实际,成立相应的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做好所属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在成立清产核资组织领导机构时,要一并考虑效能监察工作,明确领导分工负责和纪检监察机构参与,保证所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顺利实施。
  (二)各企业要认真执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号令)和《安徽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等规定,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可靠。
  (三)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暴露存在问题。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按有关要求取得合法证据或具有法定效力的经济鉴证材料,不得虚报、瞒报。
  (四)企业对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应认真清理、分类排队、查明原因,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五)企业经批准财务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要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认真加强有关管理工作,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六)通过开展清产核资,如实反映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对资不抵债难以持续经营的,将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分类排队,依法予以合并、歇业、撤销、出售和破产,加快推动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促进提高国有资本总体运营效益。
  (七)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以外,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须由市清产核资办公室统一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上报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

                                                                                                                         淮南市国资委
                                                                                                                         200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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