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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国务院新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3月1日施行,为认真贯彻《条例》,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
  颁布实施新的《条例》,是贯彻党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决策,是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条例》将农村最弱势、生活最困难的群众纳入财政供养渠道,标志着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现了历史性转变。各级、各部门要把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整体规划之中,采取多种措施,把《条例》落到实处,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

  二、明确我省农村五保供养新的目标和任务
  (一)努力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统计部门确定的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等指标,确定当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统一的供养标准,报省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供养标准(包括现金和实物)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各地2006年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供养的具体标准,于9月底前上报。年底前,要按照已经确定并公布的农村五保供养新标准,予以兑现落实。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逐步建立起五保供养标准随着经济发展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的自然增长机制。
  (二)逐步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居住)率。在“十一五”期间,要对农村敬老院进行整合和改扩建,同时加强“五保老人之家”(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居住点)建设,争取在5年内全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居住)率在现有7?8%的基础上翻两番。至2010年,所有乡镇至少要建设1所功能齐全的敬老院(或乡镇中心敬老院、或几院合一的社会福利机构),每院的床位不少于50张,入住率不低于80%。城乡结合部和基础条件较好的敬老院,要通过提高管理服务水平,面向社会开展自费代养,向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或老年公寓转变。
  (三)不断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管理服务水平。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要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服务人员,完善各项管理服务制度,促进其规范、健康发展。

  三、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管理新机制
  各级政府是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出台贯彻《条例》的具体实施意见。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组织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逐步形成由政府主导、财政保障、民政主管、部门支持、社会参与、乡村实施的五保供养工作管理新机制。
  (一)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审核审批程序,建立动态管理体系。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要按照《条例》要求,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进行重新登记造册,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情况、供养协议书等建档工作,严格审核和审批。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并按照民政部确定的新证书式样,发放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核销。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审,建立和完善动态管理下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数据库。
  (二)建立健全稳定的农村五保供养经费供给机制。五保供养经费除中央财政和省级专项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政府将农村五保供养所需经费(含常见病医疗费)和敬老院建设管理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要从其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土地委托他人代为耕种的,其收益归该五保供养对象所有,与受委托人签订代耕协议时,由村委会或乡镇政府监督执行,受委托人必须履行协议。入住敬老院的,要按有关规定签订入院协议。要广泛发动邻里互助和定期开展社会捐赠,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要切实保障未满16周岁或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教育的五保供养对象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各级财政用于散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经费,由县(市、区)财政统一管理、封闭运行,根据乡镇政府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发证人数,通过涉农资金“一卡式”直接发放到五保供养对象手中。入住敬老院的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经费,要直接拨付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三)基本解决五保供养对象医疗难问题。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将五保供养对象作为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范围。要将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基本解决五保供养对象“看病难”的问题。
  (四)建立和完善五保供养监督管理机制。要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尽快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民政、财政、农业、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和审计,保障供养资金到位。要建立社会公告制度,通过新闻媒体适时公布当地供养标准,定期公布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以及供养标准、资金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制定和完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安全、消防、卫生、财务、院务公开和内部民主管理等制度。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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