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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监事会对中央企业收购活动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根据《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收购活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规划[2004]72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由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结合2004年度监督检查一并对中央企业收购活动和落实《通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收购活动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严格遵守国家宏观调控的有关规定。重点是企业对钢铁、电解铝、水泥等国家实施宏观调控、严格控制的行业的收购活动收购前是否报告国资委;企业境外收购活动在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前是否报经国资委同意。
  (二)企业收购活动是否符合“突出主业”的原则,是否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收购对象的生产经营业务与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的关联度;收购前是否经过充分论证、慎重决策、有效规避风险;是否存在与其他中央企业竞购同一收购对象的情况。
  (三)各中央企业完善收购活动管理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对象
  此次专项监督检查的对象为中央企业的集团公司(母公司)。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的收购活动的检查,由集团公司(母公司)实施。

  三、请各中央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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