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高度重视2004年以后竣工工程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问题,有针对性的研究和提出解决办法。对存在质量、合同、结算等纠纷的项目,要引导双方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妥善解决纠纷;对失信违约的市场主体,将其不良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使失信者受到惩戒;对恶意拖欠或拒不执行清欠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追究其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带头树立诚信政府的良好形象,确保2004年以后竣工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存在拖欠。对政府投资项目存在拖欠工程款2006年底仍未解决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单位的责任。
四、加快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一)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06]6号)精神,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机制,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规范政府投资预算管理,落实资金来源,建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监控机制,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同时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投资、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上防止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发生。
(二)加快建筑业的改革与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05]34号),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快建筑业的改革步伐,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推进国有建筑企业产权多元化,增强企业活力、竞争力以及抗风险能力。建筑业企业是建筑市场竞争的主体,建筑业企业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在市场竞争中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守法经营、诚信履约,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抵制签订阴阳合同、垫资施工以及拖欠工程款行为,从根本上杜绝拖欠工程款的发生。
(三)加强和完善市场监管。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把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关口,对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筹措方式以及到位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对资金不落实或欠款没有还清的建设单位坚决不予办理工程建设手续。对在建项目产生拖欠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业主和施工单位发出停工通知令其停工。对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出具工程款支付证明,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培育担保市场,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各地要充分发挥工程担保机制在防范拖欠方面的作用,继续严格执行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建建发[2004]132号)的规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基础上,其他项目也要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各地要加快建立担保人市场,积极与银行和担保企业协商,选择一批有实力的工程担保机构推荐给市场各方主体。
(五)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和保障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严格劳动用工制度,督促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合同约定执行。推广农民工档案管理、施工现场维权公示、通过银行卡发放工资等作法,同时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及日常处理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对拖欠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严格处理。大力发展劳务企业,积极培育劳务分包市场,建立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禁止将劳务用工分包给“包工头”。2006年底前,全省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劳务用工中使用劳务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六)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各地要整合现有的相关信用系统,建立统一的、涵盖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和信息发布平台,实行失信惩戒制度,实现对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动态监管。2006年底前,各市(州)要建立项目、企业和人员的数据档案。有关部门要将各专业工程项目信息、企业和人员的奖惩信息及时通报建设部门,统一在信用信息平台上发布。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劳动保障等部门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联合制裁。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