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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6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现就加强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重要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要从建设小康社会、改善我省投资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高度着手,认真贯彻和落实国家公共场所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分析并查找本地区公共场所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严格执法,坚决依法查处各种公共场所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水平。
  二、突出重点,加强监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近期组织卫生监督人员,对本辖区各类公共场所卫生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以公共场所卫生、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二次供水系统、游泳池和公共用品清洗消毒为重点。督促各经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共场所的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制定相应的各项卫生制度,严格内部管理,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各经营单位要加强自身管理,严格遵守卫生消毒工作程序,严防交叉污染。用于台面、地面、浴盆、面盆、马桶的抹布要分开使用、标志明显。要严格按照从洁净区到污染区的卫生消毒程序进行,保证消毒效果,提高公共用品、用具的卫生质量。
  2、认真贯彻《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各项卫生要求,制定和完善中央空调卫生管理制度和预防空调通风系统传播传染病的应急预案。定期对风管、过滤网、冷却塔等主要部件以及机房进行清洁、消毒,确保空调系统在开放季节里安全卫生的运行。
  3、各游泳场馆要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场馆和池水消毒措施,定期进行通风换气及水质监测,加强对从业人员和游泳者的健康监护,严格做到持证上岗和持证入池游泳,一旦发现介水传染病要立即关闭游泳场馆,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4、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工作,完善本单位二次供水系统安全防护措施,定期对水箱、水池进行清洗消毒和水质监测,从业人员没有健康证者一律不得上岗,确保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严重违反公共场所法律法规的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同时,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结合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指导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建立完善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严格执行正确的操作程序,严防交叉污染和传染病的传播,从整体上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水平。
  三、精心部署,积极宣贯。
  国务院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卫生部新颁布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是新形势下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重要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条例》和《办法》的宣贯工作,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积极开展面向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培训和面向广大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企业支持、百姓欢迎、社会关注”的良好氛围,使《条例》和《办法》的宣贯工作取得实效。
二〇〇六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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