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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王国政府一九七二年度换货议定书

  两国政府根据一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王国政府贸易和支付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三条的规定,就一九七二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一年内的贸易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从阿富汗王国进口下列商品: 
  葡萄干 
  青金石 
  果干果仁 包括扁桃仁 
  茴香籽和药草 
  阿富汗王国政府同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等值的中国商品,商品项目如“协定”附表“乙”所列。 
  缔约双方同意,对未列入本议定书内的商品的交换和超过本议定书内所列数量的商品交换,如经两国当局核准,并符合两国有效的法令和条例,本议定书不加限制。 
  买卖的详细条件、价格和交货地点将在两国授权的进出口者之间商妥订定。 
  青金石价格将由阿富汗王国矿工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富汗大使馆商务参赞处商妥订定。青金石在喀布尔交货。 
  本议定书自签字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二年四月四日在喀布尔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波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不同解释时,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阿富汗王国政府代表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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