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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锡(兰)关于延长一九五七年九月十九日签订的两国经济援助协定有效期的换文
  (一)我方去文 
  计划就业部常任秘书希·奥·德席尔瓦·古纳塞克拉博士: 
  我荣幸地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锡兰政府于一九五七年九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的经济援助协定。通过两国政府一九六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一九六七年二月七日和一九七○年十月十五日的换文,该协定有效期分别延长至一九六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九六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和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应锡兰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将上述协定的有效期再延长至一九七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以上如蒙复函确认,不胜感谢。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锡兰特命全权大使 
马 子 卿 
(签字) 
一九七二年五月十九日于科伦坡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锡兰特命全权大使马子卿先生阁下: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了你今天的来函,其内容如下: 
  (内容见我方去文) 
  我确认锡兰政府同意一九五七年的经济援助协定的有效期延到一九七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计划就业部常任秘书 
希·奥·德席尔瓦·古纳塞克拉 
(签字) 
一九七二年五月十九日于科伦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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