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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威海市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威海市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加大投入,完善体系,依法管理,规范服务,着力加强农村妇幼卫生工作,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切实提高广大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
  (二)目标任务。到2010年,全市孕产妇系统化管理率达到98%以上,儿童系统化管理率达到96%以上,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2?5/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控制在7‰以下,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50/万以下。
  二、加强妇幼卫生机构和网络建设
  (一)依法准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认真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按照国家、省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严格许可标准和审批程序,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实行依法准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无证行医、非法接生、非法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行为,确保妇女、儿童的健康和安全。
  (二)强化市县两级妇幼保健机构功能。根据《威海市公共卫生规划》要求,加强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化建设。市级妇幼保健机构重点加强产科、儿科、新生儿科、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生殖健康科、遗传病诊断、出生缺陷监测等重点科室建设,成为全市处置妇幼卫生突发事件和解决妇幼保健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指导管理中心。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按照《山东省县级妇幼保健院门诊规范化建设标准》,坚持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加强内涵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成为辖区妇幼保健基本技术服务和业务指导管理中心。
  (三)完善农村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以县级妇幼保健院为龙头、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网底的农村三级妇幼保健网络,并将其纳入公共卫生体系,统一规划和建设。镇卫生院重点加强产、儿科建设,4-5年内全部达到《威海市镇卫生院产儿科规范化建设标准》。按标准和需要配足配强妇幼保健人员,开展孕前咨询、孕产妇、儿童系统保健、妇女病防治等工作,不断提高处理产、儿科急重症能力。村卫生室作为妇幼保健网的网底,要进一步完善功能,中心卫生室要配备一名女医生,承担一般性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工作。
  三、建立高素质妇幼卫生队伍
  (一)依法准入母婴保健专业技术服务人员。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对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建立执业资格制度,所有从业人员都要具备合法的执业资格。
  (二)不断提升妇幼保健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建立妇幼保健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制度,重点加强对农村妇幼卫生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建设结构合理的人才梯队,市级妇幼保健机构从事临床医疗保健专业人员本科学历达到80%以上,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专科以上学历达到80%以上,镇卫生院达到本专业高年资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水平。
  四、全面推行妇女儿童系统化保健服务
  (一)规范完善孕产妇系统化保健服务。严格按照《威海市孕产期系统保健管理规范》要求,为孕产妇提供孕前、孕期、产时和产后的保健指导服务;按照《山东省高危妊娠管理办法》,加强高危妊娠的筛查、监护和管理。县及县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成立孕产妇及新生儿抢救组织,设立MICU、NICU及高危妊娠门诊、病房,建立市、县孕产妇、新生儿转诊与急救的绿色通道;镇卫生院不得从事高危妊娠的管理、治疗及二胎助产工作;其他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机构不得从事孕产妇系统化保健工作。
  (二)健全儿童系统化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威海市儿童系统保健管理规范》要求,开展0-3岁儿童系统化保健服务,加强儿童生长发育、社会适应性等方面的评估、指导和干预;不断拓展儿童系统保健服务内涵,逐步开展儿童心理保健、智能发育训练等服务;大力倡导母乳喂养,确保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86%。
  (三)认真搞好妇女病查治工作。建立健全妇女病普查普治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每年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健康查体,建立女职工健康查体档案;在农村,依托县、镇、村三级医疗保健网,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每两年进行一次妇女健康查体。卫生部门要积极开展妇女“五期”保健和妇女病的防治,最大限度地降低妇女病发病率,保障广大妇女的身心健康。
  五、加快推进新生儿出生缺陷预防干预工作
  (一)积极推动婚前保健工作。大力开展社会宣传和健康教育。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农村的宗旨,充分发挥妇儿工委、妇联、工会、社会团体的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开展多种形式、内容丰富的健康教育,提高居民婚前保健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婚姻法》、《母婴保健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要求,对不能证明自己无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劝其进行医学检查。承担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要改进服务模式,深入到婚姻登记机构,做好对婚前查体的医学辅导、宣传劝说工作。每对查体者由市、县两级财政补贴90元,其中市级负担30元,县级负担60元。
  (二)积极开展疾病防治适宜技术。严格落实《威海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规定》及《威海市新生儿听力筛查管理规定》,2010年全市新生儿“两病”筛查率要达到99%,听力筛查率达到90%以上,确保筛查异常的患儿及时确诊、治疗及康复;积极开展产前筛查及产前诊断工作,2010年产前筛查率要达到80%以上。
  六、加大妇幼卫生投入
  (一)保证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经费。一是落实镇卫生院补助政策。镇卫生院妇幼保健人员工资,要按照《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威发(2003)10号)要求,由各市区(开发区)财政全额拨付。二是落实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补助政策,明确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性质,人员和办公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拨付,并根据完成妇幼保健任务情况,予以专项业务经费补助。妇幼保健机构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按规定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三是设立市级妇幼保健专项工作经费。市级财政每年列支80万元,作为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新生儿3种先天性疾病(甲状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症、听力障碍)治疗、职业病防治专项工作经费。
  (二)设立农村和城市低保人群妇幼保健专项经费。按农业人口、城市低保人口年人均3元,设立妇幼保健事业专项资金,作为孕产妇、0-3岁儿童系统化保健基本项目费用,并根据经济发展和工作需要逐步提高。各级政府的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县两级财政按1:2的比例分担,并逐步将这项经费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管统算。
  (三)自2007年起,在市县两级财政投入不减少的基础上,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孕产妇住院分娩和妇女健康查体,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管理和报销补偿。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妇幼卫生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其重大意义,把妇幼卫生工作作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妇幼卫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建立妇幼卫生工作责任制,将妇幼卫生工作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的目标责任制考核。要建立妇幼卫生工作督导制度,及时解决妇幼卫生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全面落实妇幼卫生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切实做好规划、协调和日常监督、管理、指导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计划生育咨询、技术服务工作,并定期向卫生部门通报孕情监测信息;财政部门要确保妇幼卫生事业资金到位,并加强资金监管;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及健康教育,共同做好婚前保健工作;教育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儿童卫生保健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配套措施,切实保障女职工享受到应有的医疗保健服务;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新闻媒体要大力做好宣传工作,营造促进妇幼卫生事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镇(街道)、村(社区)要认真做好妇幼保健及婚前检查的宣传、动员、督促等工作。
威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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