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调整2004年凭证式(六期)国债的票面利率及提前兑取分档利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4年第15号),及凭证式国债发行的相关规定,现将人民银行10月29日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后,2004年凭证式(六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的票面利率及提前兑取分档利率的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1、2004年10月29日(含当日)后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持有到期票面利率3年期上调至3.37%,5年期上调至3.81%。

  2、2004年10月29日(不含当日)前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持有到期票面利率仍按原规定执行,即3年期2.65%,5年期3.00%。

  3、2004年10月29日(含当日)后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提前兑取分档年利率按以下规定执行:3年期和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息,满半年不满2年按0.72%计息;满2年不满3年按2.25%计息;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满3年不满4年按3.33%计息,满4年不满5年按3.51%计息。

  4、2004年10月29日(不含当日)前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提前兑取分档年利率仍按原规定执行,即:3年期和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息,满半年不满1年按0.63%计息,满1年不满2年按0.72%计息,满2年不满3年按1.44%计息;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满3年不满4年按2.61%计息,满4年不满5年按2.70%计息。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