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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4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我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通过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加强监督管理、开展专项治理等工作,全省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但是,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仍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干部对在新农村建设中如何减轻农民负担存在模糊认识,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认识不足,存有盲目乐观和松懈麻痹思想;有的地方在兴办农村生产公益事业的过程中,尊重当地实际和农民的意愿不够,巧立名目向农民集资收费;个别地方存有“免税兴费”等现象;有的地方支农惠农政策落实不到位。这些问题虽然出现在个别地方,但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将会影响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澄清和消除各种模糊认识及盲目乐观情绪,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机制,深入扎实地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二、明确工作重点,认真研究解决新形势下农民负担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
  近年来,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全面推进,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进一步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也由重点“治重”、“治乱”转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有效防止反弹的新阶段,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认真落实税费减免和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取消农业税和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政策,严禁巧立名目或变换方式再向农民收取。已经宣布取消的各种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政府基金不得恢复。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偿必须及时足额到位,不得克扣。征用农民土地必须按规定补偿,并积极探讨妥善安置失地农民的长效机制。
  (二)加强对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管。要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23号),在推进村级“一事一议”的进程中积极探索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新途径。开展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兴办生产公益事业,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群众意愿,严格遵循议事程序,不得突破上限标准,不得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固定的收费项目。开展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必须抓好三个环节:一是所“议”之事要确实符合大多数村民的意愿;二是充分发扬民主而不能搞形式、走过场;三是“议”后的实施过程和结果要接受群众监督,确保“一事一议”在为村民办实事上有明显成效。
  (三)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要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出台、项目公示的审核。要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当前专项治理的重点是:以办实事、办好事的名义拉赞助搞募捐,向农民、学生收费、集资;在村村通油路、自来水等过程中不按省政府要求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向农民转嫁负担;借收取生产性和服务性费用之机搭车加码收费;通过“两田制”、频繁调整土地和多留机动地等形式向农民收取承包费,变相增加农民负担;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为面向农民的固定收费项目;将“五保户”供养、义务教育、民兵训练、计生家庭优抚等应由各级财政承担的支出,由村集体和农民承担等问题。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力的县(市、区)要进行综合治理,限期整改。
  (四)严格规范村级组织收费。各级、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严禁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税费,坚决取消面向村集体和农民的各种不合理收费、集资。严禁开展让村集体和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各种达标升级活动或者以检查、验收、评比等形式开展的创建活动,坚决制止面向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各级、各部门需要村级组织协助开展工作的,要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严禁将部门或单位经费的缺口转嫁给村级组织。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乡村两级不准举债搞建设,不准增加农民负担搞建设。兴办农村公益事业必须量力而行,不得要求层层配套资金,不得将负担转嫁给村集体和农民。
  三、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强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探索从政策上、体制上和措施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的治本之策,逐步建立起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全面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四项制度”。要进一步落实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适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除在乡镇政府所在地统一公示外,要尽可能公示到行政村,涉农收费单位要在收费现场进行公示。当前,要重点抓好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民建房收费、电价、水价等涉农价格和收费的公示工作。凡是按规定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的,农民有权拒绝缴纳。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在“一费制”标准外,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公费订阅报刊要严格执行“限额制”,乡镇公费订阅报刊费用每个乡镇公费订阅报刊占上年度财政支出的比重不得超过0.1%;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每村每年不得超过800元,省级贫困村公费订阅报刊每村每年不得超过500元;农村中心中学(包括联中)公费订阅报刊每年不得超过1500元,农村中心小学(包括完小)公费订阅报刊每年不得超过800元,其他农村小学或教学点公费订阅报刊每年不得超过500元。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向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强行摊派和征订各种部门行业报刊,不得层层分派指令性征订指标或以此作为考核评比条件,更不得以回扣或代扣方式促订促销。继续深入贯彻执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对因加重农民负担引发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件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严肃案件查处和上报纪律,对有案不报、报而不查、查而不处、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
  (二)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责任制。要继续坚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层层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市、县、乡各级要于年初签订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目标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要确保本辖区内不发生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要按照《山东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一票否决考核实施办法》的规定,重点对主要领导负责制、涉农收费监管、农民权益维护、制度建设、案件查处等方面进行考核。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成绩突出的,要进行表彰。对农民负担问题较多的地方或单位,要实行重点监控,限期整改,确保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涉农部门要带头执行减负政策,继续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强化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要按照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的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三)完善农民负担日常监督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定期开展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检查,进一步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改进检查方式,实行日常检查与重点督查、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确保检查的质量和效果。要进一步做好农民负担信访工作,对涉及农民负担的信访事项,要责任到人,限期解决;对能解决而长期不解决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地方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健全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检查监督、案件查处等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将日常监督管理、定期与不定期执法检查、农民举报案(事)件查处相结合,加大对农民反映突出的乱收费、乱罚款和集资、摊派等违规违纪行为督办查处的力度。继续坚持对农民负担问题较多的重点地区实行综合治理,及时解决农民反映突出的问题。积极探索从体制、源头上消除农民负担反弹隐患的工作机制,认真探讨在新农村建设中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有效机制,防止简单化地向农民摊派,切实加强治本建设。要切实加强对农村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村级组织收费行为的监督,加大对农民补贴补偿和村级补助资金落实的监管力度。
  四、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不懈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各级政府要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靠上抓。监察、人事、财政、物价、农业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搞好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加强学习,转变观念,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加快发展与保护群众利益的关系、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及时解决好各种矛盾和问题。要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加大农村各项配套改革和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各级、各部门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要充分考虑农村财力和农民承受能力,尊重农民意愿,切忌盲目攀比、急于求成,要把加快发展的热情、科学求实的态度同依法依纪办事结合起来,坚决杜绝形式主义,真正把维护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落到实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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