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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加强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外专发(2006)72号)和《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办发(2006)5号)的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出国(境)培训工作的管理,规范出国(境)培训工作,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效果,严格审批程序,杜绝“搭车”、“乘车”和变相出国旅游,促进廉政建设,保证出国(境)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特做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加强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
  根据国家外专局、外交部《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
  外专发(1993)314号)
  文件规定,重申我市出国(境)培训工作统由市外国专家局归口管理。
  归口管理的范围:国家外国专家局专款资助的出国(境)培训;国家各部委、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出国(境)培训;列入市引进国外智力年度计划的出国(境)培训;各企事业单位执行技术改造合同内的出国(境)培训。
  二、进一步加强出国(境)培训工作的计划管理
  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及人员,应在上年度10月中旬将项目计划报市外国专家局。市外国专家局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报市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对培训目的不明确、经费预算不合理、接待单位不符合规定、出国人员不合要求的培训项目不予列入计划。审批后的出国培训年度计划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外办、市财政局。
  三、进一步严肃出国(境)培训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
  根据外交部、外国专家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外专发(1993)314号)和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的规定〉的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引办字(1990)59号)文件规定,出国(境)培训团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出国手续。执行国家外国专家局专款资助的出国(境)培训,派出单位凭国家外国专家局下达的出国任务批件和出国任务通知书办理审批等出国手续。参加国家各部委、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出国(境)培训,凭国家各部委下发的出国任务批件和出国任务通知书,经市外国专家局审核后,到市外办办理审批等出国手续。列入市引进国外智力年度计划的出国(境)培训,在市外办下达出国任务批件后,由市外国专家局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核,派出单位凭市外办下达的出国任务批件和国家外国专家局下达的出国(境)培训审核件到市外办办理出国手续。各企事业单位执行技术改造合同内的出国(境)培训,需报市外国专家局审核后,到市外办办理审批等出国手续。
  四、进一步加强跨行业、跨部门出国(境)培训团组的管理
  按照《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外专发(1993)314号)文件精神,我市除少数获得国家《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证书》的社会团体可组织跨行业、跨部门出国(境)培训团组和人员出国(境)培训外,其它任何学会、协会、基金会、中心等社会团体均不得组织跨行业、跨部门出国(境)培训团组和人员出国(境)培训。
  五、进一步加强中长期和专业技术类出国(境)培训项目的管理
  中长期出国(境)培训项目是指在境外培训时间超过3个月的团组或个人,是今后出国培训工作的发展方向。中长期出国培训要严格执行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2003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项目的指导意见》(外专发(2002)93号)文件的规定,对出国人员的学历、年龄、外语水平等严格把关,同时实行合同管理。派出单位在执行项目前,应与境外培训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培训科目、课程设置、费用支付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培训人员在出国(境)培训前,应与派出单位签订“出国(境)培训协议书”,协议书应对经济担保,违约责任,及回国后的服务期限等做出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或技术创新中的技术难题,选派相关技术人员赴国(境)外,通过学习、实习、研修等形式,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是出国培训工作的重点,应予以大力支持。
  六、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培训组团单位资格认证的管理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规定,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以培训、实习、进修、研修、学习及其它形式出国(境)培训的部门,均须获得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并取得《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证书》方可实施。资格认定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单位将相关材料报市外国专家局,由市外专局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
  七、进一步加强境外培训渠道的管理
  为保证出国(境)培训工作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出国(境)培训团组应首先选用国家外国专家局确认的境外培训渠道,也可自行联系国外知名大学、科研单位和对口企业接待。严格禁止中介转包、倒卖培训团组、克扣培训经费等行为,严格按照计划批复的国别和境外接待机构执行项目,不得随意变更。坚决杜绝通过旅游渠道接待出国(境)培训团组。
  八、进一步加强出国(境)培训经费的管理
  出国(境)培训团组及人员的开支标准应严格执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印发的《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外字(2001)1649号)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外专发(2002)95号)文件的规定。任何组团部门不得超标准收费,不准从中牟利。境外费用凭国外接待机构出据的正式发票核销。国际机票应到吉林省外国专家局印发《关于重新确定购买国际机票定点售票单位的请示》(吉外专字(2005)第55号)文件指定的售票点购买国际机票,凭该购票点出据的发票和机票原件核销。
  九、进一步加强出国(境)培训团组的项目总结及效果评估
  出国培训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组团单位在出国(境)培训团组回国后的1个月内,向市外国专家局提交培训总结。培训总结包括培训时间、培训人员、培训内容、境外接待单位、培训成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同时对培训方式、培训内容、授课质量、接待服务等方面进行评估。对培训质量不高、培训效果不明显的项目,要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对接待不力的境外渠道将予以取消合作。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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