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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收费问题的复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将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收费界定为行政和服务性项目试点的函》(国质检卫函[2002]88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鉴于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保健中心”)为出境人员和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医疗和药品、保健药盒,开展涉外婚姻体检、领养儿童体检、申请保险体检以及其他非法定体检,提供非法定预防接种,向出国旅行团和劳务人员等提供体检、接种出诊服务,实施医疗救助,开展旅行保健咨询,开设口腔、妇科、性病、中医门诊等卫生保健和医疗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是根据自愿有偿原则开展的经营服务活动,不体现政府行为。因此,同意北京保健中心收取的上述收费作为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北京保健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6号)的有关规定,对出入境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收取的签发预防接种证书、接种霍乱疫苗、接种黄热病疫苗、签发健康证书、换发健康证书、验收外国人健康证书、出具诊断书病情摘要、法定体检等收费,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二、北京保健中心的有关收费转为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后,按照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要按规定及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财政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变更手续,并到北京市购领医疗专用票据。

  三、本文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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