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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转发国务院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和社员自留地,开荒地免征农业税问题的批复
现将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国财办字489号复湖南省人民委员会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我部1963年7月16日(63)财农申字第545号对黑龙江省财政厅中第二点关于社员自留地和开荒地征,免农业税问题的答复,应作相应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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