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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江苏省财政厅:
  苏财农发(94)15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财政资金30%以下可用于发展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带动农产品的系列开发,是否应全部在项目区内安排的问题。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的通知》已规定:“龙头项目原则上在开发区范围内安排。”多种经营开发项目则应在项目区内安排。

  二、关于“为多种经营开发及龙头项目带动农产品的系列开发投入的加工、保鲜、贮藏、营销等必要的设备、厂房、材料、技术组织措施费用”的问题。从目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用于“营销”环节的实际使用情况看,用于这个环节的设备、厂房、材料等方面投资额度一般较大,而且过多地在流通环节投入资金也不符合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原则,为此今后在确定多种经营开发及龙头项目时要慎重,并原则上要压缩这方面的投资;此外,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也不能用于经营销售环节所需的流动资金。规定中所说的“技术组织措施费用”,主要是指在农产品加工、保鲜、贮藏、营销所必需的技术鉴定、技术引进、技术培训等费用。

  三、关于按财政投资额提取1.5%的项目前期工作费使用问题。这项费用只能用于项目在国家准予立项之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施工设计所需的资料费和设计人员的补助费,不允许用于国家尚未批准立项之前的工程勘察设计费。

  四、关于有偿资金在回收后“对及时足额还款者,要给予奖励”的奖励资金列支渠道问题。奖励可以多种形式进行,如优先安排下期投资,给予荣誉奖励等。至于奖励的具体形式,待今后在制订有关有偿资金管理办法时再定。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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