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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百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关于促进百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促进百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就业,促进百万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精神,确保我市到2010年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00万人目标的实现,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劳动力培训与转移就业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统筹城乡就业,建立起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培训先行、保障有效、运行规范的农村劳动力就业新机制,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与全市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和农业产业化进程相适应,到2010年,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100万人;在现有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48万人的基础上,新增转移就业52万人,实现100万左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二)阶段性目标
  具体分三步走:
  第一步,2006一2007年,全市每年开展转移就业培训20万人,每年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8万人,农民工资性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达到30%以上。
  第二步,2008一2009年,全市每年开展转移就业培训20万人,每年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1万人,农民工资性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达到35%以上。
  第三步,2010年,全市开展转移就业培训20万人,农村劳动力新增转移就业14万人,农民工资性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达到40%以上。

  二、培训任务和责任单位
  (一)引导性培训
  通过集中办班、咨询服务、印发资料以及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手段,多形式、多层次、多途径地对16周岁以上的农村劳动力开展基本权益保护、劳动法规、实用技术、安全生产、城市生活常识、求职应聘等方面的引导性培训。2006一2010年全市每年培训农村劳动力14万人。
  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建委、市扶贫办、市妇联
  (二)职业技能培训
  1.就地转移实用技术培训。通过集中办班、专家讲课、电视讲座等形式,对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村劳动力开展种养技术、新品种、标准化生产、反季节栽培、动物防疫、农产品加工、竹编加工、食品加工、农机使用养护、农村安全用电、农村沼气建设、农业气象等实用技术的培训。
  2.向外转移技能培训。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以自主式、订单式和项目式培训为主,对16周岁以上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农村劳动力,开展美容美发、电工、汽车(摩托车)修理、计算机、商贸、焊工、保健、家政服务、餐饮、酒店服务、保安、电子、建筑、制造、纺织、刺绣、钻石加工等技能培训。
  2006一2010年全市每年对农村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4万人。
  牵头单位:就地转移实用技术培训由市农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向外转移技能培训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牵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建委、市科技局、市扶贫办、市科协
  (三)劳动预备制培训
  通过集中办班、光盘播放、教学卫星收视等形式,对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未继续升学人员,在就业前进行《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先进实用技术、就业知识等内容的劳动预备制培训。2006一2010年全市每年培训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2万人。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扶贫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培训基地建设
  按照“有法人资格、有申报鉴定资格、有专职人员、有劳务介绍服务”的基本要求,在现有培训基地的基础上,加大建设力度,到2010年,全市建立100个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基地。
  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建委、市扶贫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职业技能鉴定
  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竞争力。鼓励经过转移就业培训的农村劳动力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的,发给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确保鉴定质量,提供优质服务。对农村劳动力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借鉴定之名向农民乱收费。
  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扶贫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转移就业任务和责任单位
  (一)建立劳动力资源库
  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全面掌握各县区农村劳动力资源情况。2006年底前建立县区、乡镇、村三级农村劳动力资源台帐,将年满16周岁、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劳动力资源管理,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与转移就业提供真实有效的决策依据。
  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
  (二)完善劳动力市场建设
  加强市、县区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提升服务功能;加快乡镇劳动力市场建设步伐,到2010年,基本实现在所有乡镇建立劳动力市场的目标;加强劳动力供求信息网络建设,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
  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信息办
  (三)加快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
  加快城镇化进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功能,加强农产品流通市场建设,提供更多就业岗位。深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培育扶持力度,通过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企业,带动农民就业致富。发展壮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向产业化工人转变。加快发展二、三产业,提高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吸纳和承载能力。大力发展县区商贸、旅游、餐饮等就业容量大、从业门槛低的劳动力密集型行业,积极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实施“凤还巢”工程,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到2010年,在全市建立20个返乡创业基地,带动和吸引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商务局、市扶贫办
  (四)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外转移
  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参与劳务合作与分工。加强区域劳务协作,巩固现有劳务市场,建设面向沿海发达地区、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劳务基地,扩大向广东等泛珠三角区域的劳务输出。加强与福建、浙江、江苏等东部沿海省市的劳务合作,开辟劳动力转移的新渠道。在劳务输出人员集中的城市设立劳务输出联络站,2006年底以前在我市各驻外地办事机构加挂“劳务输出办事处”牌子。与劳务输入地政府工作部门、中介组织和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务合作关系,签订劳务输出协议,畅通劳务市场信息,拓宽劳务输出渠道,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大力开发国(境)外劳务市场,进一步做好国(境)外劳务输出。
  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招商局、市扶贫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落实责任制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的总体要求,调动与发挥各方面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统筹城乡就业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各部门要各尽其责,发挥优势,积极配合,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实施“一把手”工程,各级党委、政府“一把手”要亲自抓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把农村劳动力转移作为考核各级领导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强化目标责任制,将农村劳动力转移任务进行层层分解落实,市政府每年要与各县区各部门签订责任状,并加强对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由市促进百万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督查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督查活动,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发现、及时汇报、及时解决,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激励机制
  从2006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800万元资金作为“百万农村劳动力转移”专项基金,其中:500万元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300万元用于劳动力市场建设、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信息网络建设、劳动保障服务窗口建设、劳务输出费用以及表彰奖励等方面的开支。县区财政每年要落实专项配套资金,其中:武鸣县60万元,横县60万元,宾阳县60万元,马山县15万元,上林县20万元,隆安县20万元,西乡塘区60万元,青秀区60万元,兴宁区50万元,江南区40万元,良庆区30万元,邕宁区25万元。建立补助、奖励制度。对农民参加引导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劳动预备制培训等给予培训补助;对介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具有合法资质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转移就业介绍补贴;对招聘本市农村劳动力达到一定比例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以及组织本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成效显著的乡镇给予奖励。
  (三)加强跟踪管理,搞好维权服务
  建立长效机制,加强跟踪管理,维护农村转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要为农村转移就业人员提供各类法律服务,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整顿规范劳务市场,取缔非法劳务中介组织,严肃查处各种招聘欺诈行为和不法中介损害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利益现象。加强与劳动力输入地的协调配合,帮助农村转移就业人员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做好维权服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与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处理劳务纠纷,为农村转移就业人员排忧解难,切实保障农村转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改善就业条件,营造良好环境
  按照城乡一体化、促进劳动者平等竞争就业的原则,进一步推进就业制度改革。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在全市范围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现城乡居民身份平等。取消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各种限制,为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进城务工人员依法享有和履行与城镇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权利和义务。根据外出务工人员流动性强的特点,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以及他们在流动过程中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给在城市工作的外出务工人员以市民待遇。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入学问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促进我市百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良好氛围。

200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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