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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邀请韩国画音室内乐团(HwaumChamberOrchestra)来华演出的批复
世纪演出公司:
你公司2004年7月1日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公司邀请韩国画音室内乐团(Hwaum Chamber Orchestra)一行21人,于2004年8月12日至15日到北京、辽宁演出。
请严格按照《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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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鞍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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