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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邀请韩国画音室内乐团(HwaumChamberOrchestra)来华演出的批复

世纪演出公司:
  你公司2004年7月1日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公司邀请韩国画音室内乐团(Hwaum Chamber Orchestra)一行21人,于2004年8月12日至15日到北京、辽宁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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