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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起草水路货物运输索赔时效问题解释的函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宝岛416”轮5.20事故货损索赔时效的请示》(琼交体法(1995)15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我部1987年发布的《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第
六十七
条的含义解释如下:
一、对于发生货损事故,承运人签发了货运记录的,索赔时效应严格按照《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的规定计算起算时间。
二、由于发生事故等原因,最终没有编制货运记录的,索赔时效应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上述解释同样适用于我部今年修改并重新发布的《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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