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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邀请荷兰阿姆斯特丹双钢琴组来华演出的批复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沪文广影视[2005]1149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上海美琪演出经纪有限公司邀请荷兰阿姆斯特丹双钢琴组一行4人,于2005年10月21日至30日到上海、湖北、湖南、江苏演出。
请严格按照《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孙焕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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