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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邀请新加坡歌手林俊杰到北京演出的批复
北京中兴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兴发演字[2004]第040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公司邀请新加坡歌手林俊杰,于2004年12月5日参加在北京市举办的“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音乐之声’开播二周年”文艺晚会的演出。
请严格按照《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孙焕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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