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卫生署署授疾字第0930000523号函订定发布全文6点
一、本要点依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及第十四条订定。
二、名词定义:
(一)国际疫区:系指世界卫生组织公告之疫区。
(二)国内疫区:
1.中央主管机关于我国经世界卫生组织公告为疫区时,所公告之国内特定地区。
2.传染病在国内发生流行,造成次级感染,不能以一般防疫动员方式控制,且对居民健康、社会、经济等有重大影响之虞时,所公告之特定地区。
三、为因应传染病防治需要,中央主管机关应设中央传染病流行疫情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疫情审议委员会),地方主管机关得设地方传染病流行疫情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疫情审议委员会)。
前项委员会由医学、法学专家、社会人士或卫生机关代表七至九人组成,负责传染病疫区发布与解除之审议事项。
四、中央疫情审议委员会之召集人,由行政院卫生署署长指派,执行秘书由疾病管制局局长担任;地方疫情审议委员会之召集人,由县市长指派,执行秘书由县市卫生局局长担任。
五、各种传染病疫区之认定、发布及解除事项,由中央疫情审议委员会审议,经行政院卫生署同意后,公告实施。但第二类及第三类传染病,得经直辖市政府或县(市)政府报请行政院卫生署同意后,由地方主管机关公告实施。
六、有关本要点所称疫区之认定、发布及解除之流程及相关申请书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