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商务局(委)、财政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规发[2006]147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甘肃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拨付管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日
甘肃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项资金拨付管理程序
第一条 为开拓农村市场,支持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加强和规范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规发[2006]14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拨付管理程序。
第二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是:“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通过建立新型农村流通网络,改善农村消费环境,降低农村商品流通成本,提高农村商品流通质量。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乡(镇)级和村级农家店建设与改造项目;试点企业商品配送中心改造、建设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式:资金直接补贴、贷款贴息。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标准:每个乡(镇)级农家店补贴4000元(2005年2800元),每个村级农家店补贴5000元(2005年3800元)。对建设商品配送中心的银行中长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进行贴息,予以1年贷款利息补助,贴息率不超过5%(2005年贴息率3%)。
第六条 申报资金扶持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2005年至2007年期间完成的农家店及配送中心建设、改造项目。
(二)承担项目的试点企业依法注册,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坑农害农的记录,并与所在地地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签订了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保证书。
(三)农家店项目符合商务部制定的《
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和《农资
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的要求,并按照《甘肃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实施细则》验收合格。
(四)日用消费品农家店统一采购或配送率达到40%以上,农资农家店统一采购或配送率达到70%以上的试点企业。
(五)商品配送中心建设需经地级以上商务、财政部门组成的联合验收小组验收,并出示验收报告。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七条 试点企业申请扶持资金,需递交以下材料:
(一)“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申请表。
(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表。
(三)商品配送中心和信息系统建设、运转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四)企业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及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第八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初审汇总后,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第九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申报材料联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上报商务部、财政部,经商务部、财政部核准后将资金拨付到省财政厅。
第十条 省财政厅依据审核结果,将资金拨付给各市州财政部门,各市州财政部门依据商务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及时向试点企业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承办企业收到支持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骗取、挪用或截留“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扶持资金。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将依法全额收回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涉嫌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十三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四条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联合制定相应的资金拨付管理程序。
第十五条 本管理程序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管理程序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