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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邀请印度之星歌舞团来华演出的批复

中国演出管理中心:
  你中心演字[2005]02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中心邀请印度之星歌舞团一行32人,于2005年4月到上海、浙江、湖南、云南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节目内容及着装应符合我国观众欣赏习惯。
  请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五年四月四日

抄送:上海、浙江、湖南、云南省(市)文化厅(局)、外办、公安厅(局)、税务局,驻印度使馆。
   本部:办公厅、市场司、外联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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