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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医务室医疗设备、药品配备标准
第一条
为了保证船舶医务室的业务开展和船员患病后能得到及时地治疗,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设有船医的各类船舶(舶医设置按照(90)交人劳字119号发布《
船医管理办法
》中第
四
条的规定办理)。
关联法规: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三条
本标准分为医疗设备、麻醉药品、急救药品、常用药品、消毒药品及外用药品五部分。
第四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标准结合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五部分:消毒药及外用药品软膏
第五条
本标准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标准于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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