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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邀请新加坡歌手孙燕姿到上海举办演唱会的批复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沪文广影视[2006]42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上海白玉兰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邀请新加坡歌手孙燕姿,于2006年4月22日到上海举办个人演唱会。
请主办单位严格按照《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并注意在演出前一日核验临时搭建舞台等有关演出场所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此复。
二○○六年二月八日
孙焕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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