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中“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的规定,我委逐步试行了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工作。1992年确定北京等九个省、市为试点单位,至1997年已在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部或部分地区试行。经多年努力,已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实践证明,体育考试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体育的重要举措,得到了广大教育工作者、学生和家长的认可,并取得了良好的导向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为21世纪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决定自1998年开始在全国逐步实行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现将《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各地的实施方案请于1998年3月底前报我委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依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中“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的规定,并根据《全国部分省市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座谈会纪要》(教体厅(1997)4号)精神,决定从1998年开始,将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以下简称“体育考试”)作为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并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阶段实施。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实施步骤
凡已按照“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试点工作方案”进行两年以上(含两年)试行的地区,从1998年开始,全面实施“体育考试”;凡至今尚未试行的地区,从1998年开始,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为期两年的试行,从2000年开始全面实施“体育考试”。
二、实施对象
所有参加升学(即升入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考试的初中毕业生。
三、组织领导
“体育考试”工作在国家教委统一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部门制定统一的考试方案、计分标准、考试项目等,具体的考试则由区、县按照上述规定组织实施。
四、考试项目
考试项目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主要依据是:《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中体育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以反映体育学科对学生的基本要求;针对当前初中学生体质健康存在的普遍问题,结合当地教学条件,选择可量化、易于操作的项目,做到有的放矢。
为保证正常的体育教学,各地要采取建立题库的方法实施考试。每次考试项目不超过三项,但要设立可供学生选择的项目。
五、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参照《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中体育教学大纲》及《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有关评分标准,结合各地初中生体质健康状况等实际情况确定。
评分标准的确定要体现“体育考试”是水平考试的性质,以只要学生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就能取得较好成绩为基点,以促进青少年生长发育,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为目的。
六、计分办法
“体育考试”成绩必须计入各类升学的录取总分。
具体分值除个别有基础、已取得足够经验的地区外,一般应确定在30-45分之间。具体分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七、收费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其它学科考务收费标准,会同物价部门制定收费标准。
收费工作必须规范化。制定收费标准的权限不能下放至地、市、县。
八、免考与缓考
对丧失运动能力的残疾学生和有伤病的学生,各地要制定相应的免考、缓考规定。其中,对确实丧失了运动能力的残疾免考体育的学生,按满分计入升学考试总分。其它免考体育的学生,按总分的60%的分数计入学生升学考试总分。
九、考务工作
(一)各地要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制定体育考试实施、管理和监督办法。
(二)为保证“体育考试”的顺利进展,各地要根据“考试规模大,考试开放程度高,组织工作复杂”的特点,组织好每年的考务人员培训工作。
(三)为保证“体育考试”的权威性、严肃性,各地要严密考试制度、严肃考场纪律、严格监督机制,杜绝考场作弊事件的发生。对于违纪人员,应根据情节,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保障措施
(一)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保障体育考试所需要的物质条件。
(二)针对一些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交通不便、考生分散以及气候、地理条件差的情况,各地要在项目设置、组织办法、考场设置等方面进行统筹,可采取设分考场等形式,以便学生就近参加考试。
(三)严格把关,完善体检制度。要特别重视考生进行心肺功能的检查,消除不安全隐患,要教育学生和家长,实事求是,既不能隐瞒疾病情况,也不能虚报疾病;要结合“体育考试”特点,加强科学指导,有效防止伤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