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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徽省文化厅:
你厅皖文管[2005]58号请示收悉。
经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现答复如下:
文化行政部门在执行《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
三十
条和第
三十一
条时,对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文化行政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并同时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不同,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直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而不必先责令停业整顿。
专此函复。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六日
孙焕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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