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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精神,有效减少和控制我市雷击灾害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少雷击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防雷减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是国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防雷减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根据防雷减灾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防雷减灾责任制,做到任务逐级分解,责任层层落实。严格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凡因防护措施不到位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认真做好雷电天气预测预报工作
  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快雷电监测预警业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雷电天气、雷击落区和危害等级、大气电场等雷电监测分析和预报警报业务,加强雷电监测、短时和临近预警预报以及雷击森林火灾预报。通过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雷电天气的预报警报水平。要充分利用电视、电话、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息等通信手段,及时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息,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供支持,为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防雷意识、采取避险措施提供帮助。
  三、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管理工作
  防雷减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防雷减灾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
  各级气象部门要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做好防雷专业资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严格把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行政许可关,加强对防雷装置安装情况、维护检测情况和使用情况的监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的防雷工程质量管理,严格规范有关单位做好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环节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公安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及安全生产评估考核体系。要经常与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开展防雷安全工作联合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做好督促整改、检查落实工作。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要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支持防雷减灾项目立项工作;各级财政、信息化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共服务项目投资时,要考虑防雷设施的建设。
  各级科技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
  各级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种防雷产品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加大对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
  市房管、通信、石油化工、交通、金融、广播电视、文物、医疗卫生、教育、旅游等重点行业的主管部门,要在气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系统内各有关单位防雷安全工作的监管,要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高层建(构)筑物、计算机信息系统、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督促防雷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要求,落实各项防雷安全措施,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
  四、科学防雷,认真落实防雷安全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防雷技术等知识的培训。有关行业、单位要大力加强对防雷管理人员和防雷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防雷安全培训。
  气象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发生时空规律的研究与灾害风险评估,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防御规划。各单位要加强雷击事件多发区及重点防雷单位的防雷装置建设。
  五、加强执法监督,依法严肃查处防雷违法行为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加大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力度,坚决纠正和查处影响防雷安全的违规、违法行为,确保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对非法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以及生产、经营防雷产品的单位,必须坚决予以查处。对不按规定安装防雷装置,不按规定申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跟踪、竣工、定期检测,以及防雷装置存在严重隐患的单位,必须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采取整改措施的,依法予以处罚。对因玩忽职守造成雷击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六、全力做好雷电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雷电灾害突发性强,对电力、交通、通信、石化等行业影响重大,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增强应急处置能力。遭受雷电灾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气象部门报告灾情,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上报工作,严禁隐瞒不报。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地区和单位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确保高效妥善处置灾情。
  七、广泛宣传防雷减灾知识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防雷宣传教育计划,气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要改进防雷安全宣传教育形式,普及防雷减灾知识,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雷自救常识。教育部门要将防雷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防雷知识宣传教育专栏;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要通过刊播防雷公益广告、防雷减灾专栏等形式,义务宣传防雷知识。
  二○○六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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