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13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请按2004年新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要求做好系统配置工作。
二、我市出口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的传递办法市局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