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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全程办事代理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为保证“全程办事代理制”在我县得到全面深入的贯彻落实,经县政府研究,现将《密云县全程办事代理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切实抓好落实。
密云县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五日
密云县全程办事代理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规范机关办事制度,提高办事效率,从根本上解决群众办事难问题,依据中共密云县委、密云县人民政府 《关于推行全程办事代理制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程办事代理制是指以承办单位无偿代理为形式,通过内部有机运作,依法全程代替申办人办理其所申办事项的一种新的工作制度和办事方式。基本内容是:承办单位对外设立统一的受理窗口,依据本单位工作职能确立受理事项范围并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在严格的制度约束下,从接到申办人办事申请开始,按照窗口受理、全程代理、内部运作、按时办结等环节,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申办人所申办的事项,为申办人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全过程代理服务。
  第三条 实施全程办事代理制应遵循“便民、公开、依法、高效”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实施全程办事代理制的范围:
  经县政府决定进入县政府一站式服务大厅单位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必须进入大厅,实行一口受理全程代办服务。要设立受理窗口,明确受理人和全程代理人。大厅设立咨询台,负责申办人的咨询和引领工作。
  县政府职能部门及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全程办事代理制”,设立“全程代办服务中心”。没有行政审批职能与群众联系较少的单位,可借鉴“全程办事代理制”采取切合本单位实际的便民服务措施。
  各乡、镇全部实行“全程办事代理制”,设立“便民服务中心”。并积极创造条件,在距乡镇政府较远、交通不便、人口较多的村设立“便民服务接待站”。
  第五条 实施全程办事代理制应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制度,各实施单位都要制定相应的监督程序及奖惩制度,奖优罚劣。

第二章 受理事项、窗口和人员
  第六条 受理事项范围:凡属各单位和乡镇职责范围以内,包括行政审批、核准、审核、备案及群众咨询、反映问题和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均在“全程办事代理制”服务窗口受理范围之内。各单位依据密政发[2003]11号文确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审批程序规范,认真筛选确定本单位实施“全程办事代理制”的受理事项,明确办理要求,向社会公开受理事项和时限。
  第七条 全程办事代理制受理窗口,是指实施单位设立的专门接待办事群众并受理申办事项的场所。
  第八条 全县18个乡镇和审批、审核事项较多的单位,设立独立窗口,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审批、审核的事项或承担的服务职能较少的单位,受理窗口可以挂靠在本部门内部的办公室或业务科室,明确1人具体负责,但对受理事项要全程代办。
  各乡镇、各单位将窗口设在方便群众办事的明显位置。工作人员职责、全程办事流程图、承诺制度、监督制度等在受理室上墙公开并制定成册,同时要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
  第九条 相关工作人员:
  申办人:是指向各乡镇、各单位提出咨询和办理有关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受理人:即窗口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办事群众的接待、咨询解释,申办事项的受理、转办、督办、答复等工作。
  全程代理人:即对办理事项进行全程代理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督促具体办理人在承诺期限内办结所承办的事项,协调科室之间的办理工作,申办材料在科室之间的移交,对办结事项复核,并移交到受理室等。
  具体承办人 :即具体负责事项办理或承办某一办理环节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在承诺期内办结本工作环节所承办的事项,及时向全程代理人移交办理材料等。
  第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由政治素质高、业务精通、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窗口负责人应由科级以上干部担任。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全程办事代理制工作的主管领导,窗口负责人和受理人员。

第三章 代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全程办事代理制程序由窗口受理、全程代理、内部运作、按时办结四个环节组成。
  第十二条 简易的能够当场或当日办结的事项为即办件,即办件采取直接办理制。
  申办人申办材料齐全的事项,当场或当天办结;申办人申报材料不齐全影响办理的,受理人必须填写《全程办事代理制受理反馈单》,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补办事项。
  第十三条 需现场踏勘或不能当日即办的一般事项为承诺件,实行承诺办理制 ;需要多个科室联合办理的事项为联办件,实行联合办理制。
  申办材料齐全的,窗口填写《全程办事代理制承办单》确定全程代理人,向申办人告知全程代理人和承办时限。申办人材料不齐全的,受理人必须填写《全程办事代理制受理反馈单》,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补办事项。承办时限从申办人补齐材料之日计算。
  第十四条 窗口受理申请后,应在当日内通知全程代理人,并将《全程办事代理制承办单》和相关材料交与全程代理人。
  第十五条 全程代理人接到代理通知后即进入代理程序。全程代理人根据所代理项目的相应程序,责成具体办理人办理所代理项目或代理项目的某一环节。所代理项目具有多个环节,具体办理人属同科室的,自行移交;属不同科室的,通过全程代理人移交。移交过程需填写《全程办事代理制承办单》。
  所代理事项具有多个环节,承办单位要把承诺时限分解到每一环节,并尽量组织具体办理人实行联合办公。
  第十六条 进入全程代理后,需要现场踏勘的,具体办理人应尽快组织人员到现场踏勘。具体办理人在办事过程中一般不得与申办人直接接触。对于一些必须有申办人到现场的事项,由全程代理人负责通知到现场。
  第十七条 代理事项的所有环节办结后,全程代理人对办结事项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交回窗口,填写《全程办事代理制承办单》。
  第十八条 事项办结后,移交到窗口,受理人核对承办事项是否超期,填写《全程办事代理制受理事项登记簿》,并告知申办人。申办人领取办结件时,受理人负责请申办人如实填写《全程办事代理制受理反馈单》中的“回复”栏。填写时,受理人或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加以诱导。
  第十九条 全程代理人发现具体办理人在所承办事项的某一环节上未按所分解的承诺期限办结的,应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由主管领导负责在总承诺期限内办结。
  承办事项超过总承诺期限仍未办结的,主管领导、全程代理人应当面向申办人致歉并说明原因。情节严重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条 需要上级主管单位审批的事项为上报件,实行负责办理制。申办人向窗口提出申请,参照本《实施细则》承诺件办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不能批准的事项或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为退回件,实行书面答复制,告知申办人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全程办事代理制档案,加强代办资料保管。

第四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三条 全程办事代理制实行多重监督机制。县全程办事代理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纪检监察部门、各单位纪检组织、新闻单位、申办人、受理人、全程代理人等均为实施全程办事代理制监督网络中的监督主体。
  第二十四条 县监察局为全程办事代理制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关,负责对全县实施全程办事代理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纪检组织为本单位实施全程办事代理制的内部监督机构和投诉受理机构,要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规章制度,定期对实施全程办事代理制实行内部监督。
  各单位要建立回访制度,定期对申办人进行回访,及时了解全程办事代理制实施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六条 受理人、全程代理人负责对某一事项办理的监督,并实行互相监督机制。
  第二十七条 申办人对申办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结果及工作人员等有异议的,可向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承办单位投诉室进行投诉。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接到投诉后,做好文字记录,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协调处理,做出答复。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向投诉者说明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中提及的各表样见附件。
  第三十条 各乡镇各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关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全程办事代理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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