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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铁路系统在京教育医疗机构移交北京市管理有关社会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有关区县劳动保障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铁路系统在京教育医疗机构接收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3]86号)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7部门下发的《关于印发铁路系统在京学校、幼儿园移交北京市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教计[2003]117号)和北京市卫生局等7部门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铁路系统在京医院移交北京市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卫医字[2004]11号)的要求,经研究,现就铁路系统在京教育医疗机构移交北京市管理有关社会保险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关于医疗保险
  铁路系统移交北京市管理的医疗机构和学校(以下简称“移交单位”)已经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公务员医疗保险启动前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待本市启动公务员医疗保险时,将单位及人员一并转入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
  各移交单位在转入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前,应当继续为参保人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其待遇标准保持在原铁路系统补充保险水平。
  铁道部北京铁路总医院按规定办理市级公费医疗手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二、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原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的移交单位,自2004年1月1日起剥离出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移交单位在职人员(不包括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时封存。移交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剥离出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后,离退休待遇由接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移交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执行本市事业单位离退休费的计算办法,其个人帐户存储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三、 关于工伤保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近期将出台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为了在工作中不出现反复,使政策能够平稳衔接,原已按本市工伤保险规定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移交单位,继续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发生工伤,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政策执行,待国家有新的政策后再进行调整。
  四、 关于失业保险
  铁路系统移交北京市管理的医疗机构和学校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补缴,其职工补缴前的连续工作时间视同缴费时间,与以后的实际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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