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国立台南社会教育馆附设艺文研习班教师甄审、聘用及解聘办法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国立台南社会教育馆南社辅字第0930002165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2点;并自公布日起生效

一、本馆艺文研习班各类教师之甄审、聘用及解聘应依本办法办理。

二、艺文研习班教师甄审委员会由本馆各组室主管及非主管二人组成,负责教师之甄选、聘用与解聘等事宜。

三、艺文研习班教师之甄审于每年五月中旬及十一月中旬办理,由本馆辅导组负责召开甄审会议审查教师资格。

四、除国剧、国乐类科外,新进教师年龄以不超过五十五岁为原则。

五、除语文类科教师外,一般教师应符合左列其中一项以上之资格:

(一)大专院校相关科系毕业或修习该项技艺二十学分以上具有学分证明者。

(二)经该项技艺之同业工会或委员会检定,成绩达中等以上(例如检定分甲级、乙级、丙级,成绩应在乙级以上,余类推)具有证书者。

(三)最近五年内曾参加全国相关竞赛成绩列前十名者。

(四)曾在公私立学校、民间及政府相关单位(如救国团、YMCA、立案之人民团体、劳工育乐中心、社区大学、文化中心等)担任该项技艺教师达五年以上者(以实际开班年资计算,服务时数超过当年总时数一半(含)以上核算一年年资,未达一年者不列计年资),具有证明文件者。

(五)经政府核可得有营业登记证之从业人员。

六、语文进修类教师应符合左列其中一项以上之资格:

(一)大专院校本科系毕业或修习该项课程二十学分以上具有学分证明者。

(二)经具公信力之检定机构检定(如全民英检),成绩达中等以上(例如全民英检成绩达中高级以上,余类推)具有证书者。

(三)曾在公私立学校、民间及政府相关单位(如救国团、YMCA、立案之人民团体、劳工育乐中心、社区大学、文化中心等)担任该项课程教师达五年以上者(以实际开班年资计算,服务时数超过当年总时数一半(含)以上核算一年年资,未达一年者不列计年资),具有证明文件者。

七、经本馆艺文研习班教师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者列为候用教师,得视本馆之需要办理招生事宜,期间以一年为限。

八、艺文研习班教师之聘用经本馆甄审合格,且该任教班别已符合开班条件者,由本馆辅导组签请馆长核可后发给聘书。

九、指导教师之聘任以一期(三个月)为有效期间,聘约有效期间无重大过失者,不得中途解聘,指导教师亦不得中途离职,聘约期满本馆得不予续聘。

十、指导教师有左列情形者,本馆得于聘约有效期间内予以解聘:

(一)违反指导教师规约,情节重大者。

(二)经学员或监护人陈述指导教师不当情事,经查属实者。

(三)经本馆督导人员纠正,仍不改进者。

(四)其它有损师道之情事。

十一、指导教师之解聘,须由本馆辅导组陈述具体事实,提报教师甄审委员会开会决议后,签请馆长核定。

十二、本办法经本馆馆务会议通过后实施。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