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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发票等数据采集软件升级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发票等数据采集软件升级的通知》(国税函[2005]591号)规定,我市自2005年7月1日起(税款所属)开始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的V2.2版采集软件,现就软件升级后数据采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局在使用V2.2版采集软件采集货运发票和废旧物资发票时,“发票代码”栏和“发票号码”栏一律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规定的普通发票发票代码规则(12位)和发票号码规则(8位)采集。
  由于总局统一开发的V2.2版采集软件要求普通发票“发票代码”栏一律录入12位,因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货运发票(以下简称北京市原版货运发票)无法采集。京国税发[2005]380号文件第一条第(五)款第5项中关于北京市原版货运发票“发票号码”栏的采集规范与要求不再执行。

  二、自2005年7月1日(税款所属)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开票日期为2005年7月31日之前的符合抵扣时限(90天)等抵扣条件的北京市原版货运发票,如需抵扣进项税额的,由纳税人到原开票方换取发票代码为12位的新版货运发票后,凭重新取得的发票代码为12位的新版货运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请各局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将有关规定和要求告知纳税人,并按照新版货运发票等数据采集规范和要求,做好对纳税人的辅导和培训工作。

2005年7月12日
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发票等数据采集软件升级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5]408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发票等数据采集软件升级的通知》(国税函[2005]59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补充要求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5年7月1日起,各区县分局所属纳税人一律采用V2.2版的通用数据采集软件(一般纳税人版)采集“四小发票”数据、并用V2.2版的采集软件申报文件检查程序对“四小发票”数据进行检查,保证8月份征期申报的“四小发票”数据准确无误。自2005年8月1日起,全市各区县分局一律采用V2.2版的采集软件申报文件检查程序和V2.2版的通用采集申报文件汇总软件(国税A版)对纳税人申报的“四小发票”数据进行检查和汇总。
  二、各区县分局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中“四种发票”栏目下)下载升级软件,并通知纳税人从互联网(http://www.nbbgc.com.cn中“下载中心”栏目下载或http://www.nbtax.gov.cn中“软件下载”栏目)下载升级软件。对于无法通过网络下载新版软件的纳税人,其主管税务机关应帮助纳税人下载,并交付纳税人供其安装使用。
  三、对于IC卡申报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市局信息中心将于近期组织力量对IC卡申报系统进行调整,7月征期纳税人申报时通过写卡进行“四小发票”采集、检查程序的更新,7月29日对网上申报系统进行升级,保证纳税人8月份征期使用更新后的系统采集申报“四小发票”数据。
  各局在接到通知后,请抓紧时间采取各种措施通知纳税人及时升级采集、检查程序,并指导纳税人安装使用采集和检查程序,保证8月份正常申报、汇总“四小发票”数据。
2005年7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发票等数据采集软件升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提高货运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电子数据的采集质量,确保发票电子数据能够正确稽核比对,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国家税务总局对原用于采集、汇总和检查“四小票”电子数据的“通用税务数据采集、汇总和检查软件”进行了修改完善和升级,形成了货运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电子数据采集、汇总和检查软件(V2.2版),拟下发供各地税务机关及所属纳税人使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V2.2版电子数据采集、汇总和检查软件使用对象
  (一)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国税机关及所属纳税人使用如下软件:
序号       软件名称                 使用对象
1 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一般纳税人版)V2.2版_东北     一般纳税人
2 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国税机关版)V2.2版_东北      国税机关
3 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国税中介版)V2.2版_东北      国税中介机构
4 通用采集申报文件汇总软件(国税A版)V2.2版_东北       国税机关
5 通用采集申报文件汇总软件(国税B版)V2.2版_东北       国税机关
6 通用采集申报文件检查软件V2.2版_东北           一般纳税人、国税机关、国税中介机构
  (二)全国其他省、区国税机关及所属纳税人使用如下软件:
序号     软件名称              使用对象
1 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一般纳税人版)V2.2版   一般纳税人
2 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国税机关版)V2.2版    国税机关
3 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国税中介版)V2.2版    国税中介机构
4 通用采集申报文件汇总软件(国税A版)V2.2版    国税机关
5 通用采集申报文件汇总软件(国税B版)V2.2版    国税机关
6 通用采集申报文件检查软件V2.2版         一般纳税人、国税机关、国税中介机构
  (三)全国地税机关及所属纳税人使用如下软件:
序号 软件名称                  使用对象
1  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自开税人版)V2.2版  自开票纳税人
2  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地税机关版)V2.2版  地税机关
3  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地税中介版)V2.2版  地税中介机构
4  通用采集申报文件汇总软件(地税A版)V2.2版  地税机关
5  通用采集申报文件汇总软件(地税B版)V2.2版  地税机关
6  通用采集申报文件检查软件V2.2版       自开票纳税人、地税机关、地税中介机构
  二、V2.2版电子数据采集、汇总和检查软件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各地税务机关及所属纳税人,在采集货运发票电子数据时,应根据纸质发票票面的实际内容,在采集软件中填写12位的发票代码;
  (二)各地国税机关及所属纳税人,在采集废旧物资发票电子数据时,应根据纸质票面的实际内容,在采集软件中填写完整的12位发票代码;
  (三)其他发票、汇总软件、检查软件的操作方法、步骤和流程与以前版本的软件相同;
  (四)在安装新版软件之前,应对旧版软件进行卸载。
  三、各地税务机关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下载新版软件,并切实组织力量辅导基层税务机关及所属纳税人使用。无法通过网络下载新版软件的纳税人,其主管税务机关应帮助纳税人下载,并交付纳税人供其安装使用。软件下载地址:税务系统内网(http://130.9.1.248中“四种发票”栏目下);外网(http://www.nbbgc.com.cn中“下载中心”栏目下或http://www.nbtax.gov.cn中“软件下载”栏目下)。
  四、自2005年7月1日起,各地税务机关及所属纳税人,要停止使用V2.0或V2.1版软件,一律采用此次下发的V2.2版的采集、汇总、检查软件采集和上报电子数据。各地税务机关应统一部署此次软件的升级工作,以免对总局每月下发的稽核比对结果和对各地的各项考核指标产生影响。
  五、各地在软件升级安装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问题,请拨打技术支持热线0574-87732552。
特此通知。
二○○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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