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市委各部委办干部(人事)处、组织处,市属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党组)组织部(处),各人民团体组织部:
经研究决定,调整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340元;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无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510元。
二、执行时间:自2005年7月1日起按上述标准执行。
三、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开支。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老干部局
200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