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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等方面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等职责交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二、将公安部门承担的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登记的职责交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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