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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关于超产制品售价问题的意见

  卫生部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
  近接上海市长宁区物价检查所沪长价检字(1988)第1号文“关于你所超价出售生物制品处理决定通知书”抄件。经研究意见如下:
  1.我部根据国务院[1984]67号文件精神,1984年11月2日以(84)卫药字第44号发布了《关于下发扩大生物制品研究所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通知》。其中第二条规定:扩大制品销售权,各所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和供货合同的前提下,有权销售超产的制品,并有权选择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各所销售制品,必须单独核算,照章纳税,并严格遵守国家物价政策和财政纪律。第三条规定:扩大制品价格权,预防制品和主要血液制品价格由卫生部统一核定。没有统一价格的包括新产品的试销价格,可以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按照优质优价、薄利多销、有利竞争的原则,有权确定本单位的产品价格。我部对所属各生物制品研究所已下放有关权限。

  2.按以上扩权的规定,你所“超价出售的人血白蛋白、健康人血浆、人胎盘血丙种球蛋白”均系1986年以前评定的部优产品,又系指令性计划外超产的制品,可允许按卫生部规定价格上下浮动20%,或参照当地医药公司同品种零售价格出售,以利竞争机制的发展。

  3.根据以上有关规定,请你所与上海市长宁区物价检查所协商,合理解决超产制品售价问题。

卫生部药政管理局
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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