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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为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方便广大参保人员就医,经研究决定,继续开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一)对社会服务的非营利性、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已经参保的在京中央、部队及北京市企、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

  二、认定原则和工作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医疗机构自愿申请,所属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的医疗机构可取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由市医保中心与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三、认定条件:
  (一)符合市医保中心《关于认定北京市第六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3]30号)或《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评审条件》(京医保发[2003]31号)规定;
  (二)有完善的医院内部HIS系统或医疗费用结算系统,能够为住院参保病人提供日住院费用清单和住院费用明细单;为门(急)诊参保病人提供检查、治疗、药品等费用明细清单;
  (三)对医疗机构(对内服务、部队门诊部、部队卫生所等)医务人员和服务人数的要求,按照市医保中心《关于认定在京中央机关、事业单位及北京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事项的通知》(京医保发[2001]13号)和《关于认定在京中央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医保发[200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初审工作的要求:
  (一)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和相关规定,严格审核医疗机构申报的各种材料;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要进行全面、细致的实地初审工作;
  (二)各区、县须在8月25日之前,按照规定的程序集中上报初审意见及初审合格医疗机构的完整材料和网络信息,并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初审情况表》(见附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申报材料不得上报。
  望各区、县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初审工作,为加强我市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初审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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