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土地整理是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举措。为鼓励农村土地整理,保障经济发展用地,省厅制定了《安徽省土地整理新增耕地折抵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安徽省土地整理新增耕地折抵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整理新增耕地折抵建设用地指标工作,根据《安徽省土地整理新增耕地折抵建设用地指标管理暂行规定》(皖国土资〔2006〕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土地整理是对田块零乱、基础设施不完善,含有零星未利用地、废弃地、"空心村"、零散居民点等的农村土地,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和利用效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项目条件:为鼓励村庄整理,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整理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包含未利用地的土地整理建设规模不少于200亩,未利用地面积之和不大于建设规模的40%。
第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为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市辖区的项目可以由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直接组织申报。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政策选择项目,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立项。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在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立项的答复。新增耕地面积在200亩以下的土地整理项目,由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立项,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新增耕地面积在200亩(含200亩)以上的土地整理项目,由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立项。省国土资源厅在接到省辖市申请立项报告后,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到项目现场进行察看,并在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立项的答复。
第六条 项目申请立项报件
1、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4、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不小于万分之一);
5、项目总体规划图(比例尺不小于万分之一);
6、项目影像资料与电子文档。
第七条 项目立项报件要求
1、申请项目立项,必须呈报上述全部6种报件,报件文本材料应按胶粘方式装订,每个项目报件单独装盒并标上编号和项目名称。电子文档采用光盘(用盘盒包装、注明项目名称)。
2、审查意见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水利、林业、环境保护等),土地利用现状是否清楚、符合实际,权属是否明确,面积是否准确等,审查意见应加盖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公章。
3、涉及未利用地开发的应附有效的政府批准文件;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国土资厅发〔2001〕64号文件要求编写;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总体规划图应加盖国土资源部门和编制单位公章;项目名称应为"**县(市)**乡(镇)**村土地整理项目",市辖区的项目名称应为"**市**区**乡(镇)**村土地整理项目"。项目编号为"CD"+四位市县行政区代码+二位年份代码+三位顺序码,位于项目可行性报告的右上方。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接到项目立项批复后,应及时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预算,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九条 项目实施应实行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等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备案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四章 项目验收确认
第十条 验收确认程序: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申请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的项目向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验收申请后,在30日内完成验收工作;新增耕地面积在200亩以下的,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确认;新增耕地面积在200亩(含200亩)以上的,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验收确认。省国土资源厅受理验收确认申请后,在30日内完成验收工作,并根据验收结果确认新增耕地面积和折抵的建设用地指标。
第十一条 经验收确认的土地整理项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报纸或网站等公开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发现弄虚作假的,将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的材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
(二)项目竣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等;
(三)项目建设情况表、土地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表样式附后);
(四)竣工验收图、土地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万分之一);
(五)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六)项目初步设计和预算;
(七)项目影像资料与电子文档。
第五章 指标使用与有偿调剂管理
第十三条 经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面积的100%作为补充耕地指标,用于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的占补平衡;新增耕地面积的60%作为建设占用耕地指标。
第十四条 土地整理所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可以有偿调剂使用。有偿调剂费用由调剂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折抵的建设用地指标与补充耕地指标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管理。省国土资源厅建立折抵建设用地指标库和补充耕地指标库,设立指标专门帐户。
第十六条 指标有偿调剂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有偿调剂指标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向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
申请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有偿调剂的理由,有偿调剂的数量,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使用情况等,申请调出方还应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整理新增耕地折抵建设用地指标的验收确认文件。
(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申请调剂方的年度用地计划和使用情况,对有偿调剂指标申请进行审核、批复。
(三)省国土资源厅设立指标调剂存储专户,调出指标的申请经批准后,进入指标调剂存储专户,以备有偿调出。调入指标的申请经批准后,省国土资源厅向调入方推荐调出方,进行协商并签订有偿调剂指标协议,明确有偿调剂指标的数量、时间、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
(四)依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有偿调剂指标的批复和调剂双方签订的协议,从指标专门帐户和指标调剂存储专户中划转、核减相应的指标,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地区土地整理新增耕地折抵建设用地指标管理办法,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