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局: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会审办法》已经2006年5月8日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会审办法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会审组织
按照厅领导的职责分工,成立规划耕保利用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组、矿产资源开发组、地勘地环组和测绘管理组,由分管厅长任组长,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
规划耕保利用组由规划处、耕地保护处、土地利用管理处、地籍管理处、财务处组成。召开会审会审查的,办公室、执法监察局、政策法规处参加。根据会审事项的具体情况,承办处还可通知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处、地质环境处、矿产资源储量处等相关处室参加会审。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组由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处、规划处和财务处组成。根据会审事项的具体情况,承办处可通知地籍管理处、耕地保护处、土地利用处等相关处室参加。
矿产资源开发组由矿产开发管理处、矿产资源储量处、规划处、财务处组成。召开会审会审查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参加。根据会审事项的具体情况,承办处可通知地质勘查处、执法监察局等相关处室参加会审。
地勘地环组由地质勘查处、地质环境处、规划处、财务处和科技处组成。根据会审事项的具体情况,承办处可通知矿产开发管理处、矿产资源储量处等相关处室参加会审。
测绘管理组由测绘管理处、地籍管理处、政策法规处组成。根据会审事项的具体情况,承办处可通知相关处室参加会审。
监察室应当对行政审批项目的会审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二、会审范围
1、省厅政务服务窗口受理的行政审批项目;
2、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立项审批和验收结果确认;
3、建设用地置换、新增耕地指标异地有偿调剂审批和土地整理新增耕地折抵建设用地指标的确认;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基础测绘规划等各项国土资源规划的审批;
5、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周转指标下达审批;
6、国家和省投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立项审批;
7、矿产资源开发保护项目立项审批;
8、国土资源项目经费使用审批;
9、厅领导认为需要会审的其他事项。
应当会审的行政审批项目,未经会审、会签的,不得审批。
三、会审形式和时间
会审实行会签审查与会议审查两种形式。一般情况由相关业务处、室会签审查,会签结果应定期在会审会上通报;重大项目或会签中有不同意见的项目,实行会议审查。
会审时间由分管厅长确定。急待审批的项目,由分管厅长及时召集相关处室会审。各相关处室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审,应报经厅分管领导同意,指派本处、室、局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参加。
四、会审内容
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的规定。
五、会审程序
承办处接到窗口转办或者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和申请条件依法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送有关处室会签。会审会由厅分管领导组织召开,承办处书面汇报会审项目的基本情况,审查、调查和认定的事实,项目是否符合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予以批准的审查意见,相关处室进行讨论,最后形成会审意见。
会审会应当制作会审记录,与申报材料一并归档。会审记录由承办处指定具体人员负责。会审记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会审的审批项目;
(二)会审的日期;
(三)会审会主持人、参会人员;
(四)参会人员审查意见;
(五)主持人意见。
会审实行实名签到,参会人员的审查意见由参会人员审核后现场签名,参会人员对漏记、不准确的可以补正、修改。会审记录经厅分管领导审核后签名,并作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依据之一。
会审实行合法性一票否决制。凡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不予审批。
六、会审期限
窗口受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在我厅承诺的办理时限内会审。
由厅机关直接承办的项目,从收到呈报材料到提出审查意见或作出决定的期限一般不超过40日。
七、审批决定与文书送达
会签审查通过的,厅分管领导根据会签意见签批;会议审查通过的,承办处根据会审意见拟文报厅分管领导签批,其中,重大项目或者会审中有分歧意见的项目,应当将会审情况向厅长或者厅长办公会汇报后,由厅分管领导签批。会签、会审情况,由承办处每月向所有厅领导书面汇报一次。
以厅名义作出许可决定的文件或者颁发的有关证件,由厅政务中心窗口送达当事人;需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审核报国务院的,由业务处承办具体事务,待批文下达后,交由厅政务中心窗口送达当事人。
其他会审事项,会审结果由厅以公文形式下发。
八、会审结果公开
会审结果应当按照《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会审结果公开办法》的规定予以公开。
九、本厅过去发布的有关行政许可项目会审、会签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