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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设市城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工作,切实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省政府决定'十一五'期间在全省所有设市城市全面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以下简称'城考')。根据国家'十一五''城考'工作安排,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请遵照执行。同时,为确保我省'城考'工作的顺利开展,就有关事宜作如下通知:
  一、请各城市认真对照《'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客观分析本城市'城考'各项考核指标的工作差距,科学制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年度计划,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全省'城考'工作由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向省政府报告'城考'结果,并向社会公布。各城市可参照《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要求,设立'城考'工作组织领导协调机构,明确牵头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城考'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材料报送工作。
  三、首次参加'城考'的23个县级市城市,第一年可按考核指标(环境管理指标除外)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进行试报,第二年正式参加考核。省环保局可根据县级市城市环境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此'城考'指标基础上对部分考核指标进行适当调整。各城市的'城考'材料于每年4月10日前以政府文件形式报送省环保局,县级市城市的'城考'材料同时抄送所在设区市环保局。
  四、'城考'是综合评价城市政府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取得成效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涵盖领域广、涉及部门多,为熟悉和掌握'城考'考核指标及运转程序,省环保局将于今年下半年对各城市'城考'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与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我省'城考'工作,切实推动我省城市环境质量的全面改善。
  附件:
  1、'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
  2、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

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1:

'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
  '十一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体系
  (必考指标)
  序号指标名称单位
  1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平均值mg/m3
  2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mg/m3
  3二氧化氮浓度年平均值mg/m3
  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5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6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dB(A)
  7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dB(A)
  8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9危险废物处置率%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工业烟尘排放达标率%
  工业SO2排放达标率%
  10工业企业排放达标率
  工业粉尘排放达标率%
  11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
  12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13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
  14自然保护区覆盖率%
  15环境保护投资指数%
  '十一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体系
  (自选指标)
  序号指标名称单位备注
  1汽车尾气达标率%'十五'指标
  2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及清洁能源使用率%'十五'指标
  3生态建设'十五'指标
  4污染防治设施及污染源排放自动监控率%'十五'指标
  5环境保护机构建设'十五'指标
  6污水处理厂污水回用率%新增指标
  7噪声达标区覆盖率%新增指标
  8工业能耗%新增指标
  9危险废物处置率%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工业烟尘排放达标率%
  工业SO2排放达标率%
  10工业企业排放达标率
  工业粉尘排放达标率%
  11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
  12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1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14自然保护区覆盖率%
  15环境保护投资指数%
  '十一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体系
  (自选指标)
  序号指标名称单位备注
  1汽车尾气达标率%'十五'指标
  2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及清洁能源使用率%'十五'指标
  3生态建设'十五'指标
  4污染防治设施及污染源排放自动监控率%'十五'指标
  5环境保护机构建设'十五'指标
  6污水处理厂污水回用率%新增指标
  7噪声达标区覆盖率%新增指标
  8工业能耗%新增指标
  9工业水耗%新增指标
  10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吨/万元新增指标
  1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覆盖率%新增指标
  除上述11项自选指标外的其他新增指标(个数不限)
  '十一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体系
  第一部分指标体系解释
  I必考指标
  一、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平均值
  (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可吸入颗粒物(或总悬浮颗粒物)浓度年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区环境空气中测得的单位体积中可吸入颗粒物(或总悬浮颗粒物)含量,按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计。计算公式:
  Σ=
  =
  m
  j1
  ijC
  m
  C1
  式中:iC为多个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m3;
  Cj为j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m3;
  m为监测点数目。
  (二)计分方法
  可吸入颗粒物(或总悬浮颗粒物)浓度年平均值计分权重为8分,可吸入颗粒物年均值≤0.04毫克/立方米,得8分;年均值≥0.15毫克/立方米,得0分;总悬浮颗粒物年均值≤0.08毫克/立方米,得8分;年均值≥0.30毫克/立方米,得0分;可吸入颗粒物计分公式:4×(0.15-X)/0.050.1≤X≤0.154+4×(0.10-X)/0.060.04≤X≤0.10总悬浮颗粒物计分公式:4×(0.30-X)/0.100.20≤X≤0.304+4×(0.20-X)/0.120.08≤X≤0.20式中:X为可吸入颗粒物(或总悬浮颗粒物)浓度年均值,单位mg/m3。
  (三)操作解释
  见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国家考核有可吸入颗粒物自动监控系统的47个城市,城考按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平均值报,其他城市暂按总悬浮颗粒物浓度年平均值报。
  (四)数据来源
  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五)相关技术文件
  1、《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二、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
  (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区环境空气中测得的单位体积中二氧化硫含量,按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计。
  计算公式:
  Σ=
  =
  m
  j1
  ijC
  m
  C1
  式中:iC为多个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m3;
  Cj为j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m3;
  m为监测点数目。
  (二)计分方法
  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计分权重为8分,年均值≤0.02毫克/立方米时得8分,年均值≥0.10毫克/立方米时得0分,计分公式:8×(0.10-X)/0.08式中:X为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单位:mg/m3。
  (三)操作解释
  见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四)数据来源
  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五)相关技术文件
  1、《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三、二氧化氮浓度年平均值
  (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二氧化氮浓度年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区环境空气中测得的单位体积中二氧化氮含量,按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计。
  计算公式:
  Σ=
  =
  m
  j1
  ijC
  m
  C1
  式中:iC为多个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m3;
  Cj为j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m3;
  m为监测点数目。
  (二)计分方法
  二氧化氮浓度年平均值计分权重为5分,年平均值≤0.04时得4分,年平均值≥0.08时得0分,计分公式:5×(0.08-X)/0.04式中:X为二氧化氮浓度年平均值,单位:mg/m3。
  (三)操作解释
  见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四)数据来源
  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五)相关技术文件
  1、《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指城市市区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得的水量中,其地表水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和地下水水质达到《地下水水质标准》(GB/T14848-93)Ⅲ类的数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各饮用水源地取水量之和(万吨)
  各饮用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量之和(万吨)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二)计分方法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计分权重为8分,达标率为100%时得8分,达标率≤80%时得0分,计分公式:8×(X-80)/20式中:X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单位:%。
  (三)操作解释
  见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四)数据来源
  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五)相关技术文件
  1、《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五、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该项指标包括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出入境河流水质变化两方面。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指城市市区地表水认证水体及断面和近岸海域认证点位监测结果按相应水体功能标准衡量,不同功能水域水质达标率的加权平均值。沿海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的加权平均,非沿海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指各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平均值。计算公式:
  %
  认证断面监测总频次(次)
  认证断面达标频次之和(次)
  断面水质达标率=×100
  由同一功能水体不同断面的水质达标率计算该功能水体的平
  均水质达标率;再由不同功能水体的达标率计算地表水或近岸海域的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出入境河流水质变化只考核流经城市市区的七大流域干流及一级支流出入境断面水质变化。出入境水质变化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河流及出入境断面考核。
  (二)计分方法
  该项指标计分总权重为8分,具体计分方法为:
  1、非沿海城市且不考核出入境水质变化的,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即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计分权重为8分,达标率为100%时得6分,达标率≤60%时得0分,计分公式:8×(X-60)/40式中:X为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
  2、非沿海城市但同时考核出入境水质变化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计分权重为6分,水质变化考核计分权重为2分,共计8分。出入境水质变化考核,按照河流入境断面功能对应的水质指标考核出入境水质变化,如果所有考核指标出境断面浓度与入境断面浓度的差值均≤0,则得2分;如果考核指标中任何一项浓度增大,水质变化考核得0分。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时得6分,达标率≤60%时得0分;计分公式:6×(X-60)/40该项指标总计分公式:6×(X-60)/40+Z式中:X为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Z为出入境水质变化考核得分。
  3、对于沿海城市但不考核出入境水质变化的,该项指标为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的加权平均值。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时得5分,达标率≤60%时得0分,计分公式:5×(X-60)/40;近岸海域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时得3分,达标率≤60%时得0分,计分公式:3×(Y-60)/40;该项目指标总计分公式:5×(X-60)/40+3×(Y-60)/40式中:X为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Y为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
  4、沿海城市且考核出入境水质变化的,包括三个部分: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出入境水质变化。水质变化考核计分权重为2分,按照河流入境断面功能对应的指标考核出入境水质变化,如果考核指标出境断面浓度与入境断面浓度的差值均≤0,则得2分;如果考核指标中任何一项浓度增大,水质变化考核得0分。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时得3分,达标率≤60%时得0分,计分公式:3×(X-60)/40;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时得3分,达标率≤60%时得0分,计分公式:3×(Y-60)/40;该项指标总计分公式:3×(X-60)/40+3×(Y-60)/40+Z式中:X为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Y为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Z为出入境水质变化考核得分。
  (三)操作解释
  见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四)数据来源
  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五)相关技术文件
  1、《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
  4、《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
  5、《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
  六、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指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环境噪声网格
  监测的等效声级算术平均值。计算公式:
  n
  Leqi
  Leq
  n
  i1
  A
  A
  Σ=
  =
  式中:LeqA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单位:dB(A);
  LAeqi为第i网格监测点测得的等效声级,单位:dB(A);
  n为网格监测点总数。
  (二)计分方法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计分权重为7分,平均值≤56dB(A)时
  得7分;≥62dB(A)时得0分,计分公式:
  7×(62-X)/6
  式中:X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单位dB(A)。
  (三)操作解释
  见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四)数据来源
  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五)相关技术文件
  1、《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七、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
  (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指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交通干线
  各路段监测结果,按其路段长度加权的等效声级的平均值。计算
  公式:
  Σ
  Σ
  =
  =
  ?
  =n
  i1
  n
  i1
  A
  A
  Ii
  LeqiIi
  Leq
  式中:LeqA为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单位:dB(A);
  LAeqi为第i路段监测的等效声级,单位:dB(A);
  Ii为第i路段的长度,单位:m;
  n为全市当年监测的考核路段总数,单位:个。
  (二)计分方法
  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计分权重为6分,平均值≤68dB(A)
  时得6分;≥74dB(A)时得0分,计分公式:
  6×(74-X)/6
  式中:X为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单位:dB(A)。
  (三)操作解释
  见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四)数据来源
  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五)相关技术文件
  1、《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八、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系指城市当年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量(包括利用往年堆存的固体废物量)占当年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与综合利用往年的堆存量之和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综合利用往年的堆存量
  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量(含利用往年的堆存量)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100
  (二)计分方法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计分权重为5分,综合利用率≥90%,
  为满分;综合利用率≤10%为0分,计分公式:
  5×(X-10)/80
  式中:X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单位:%。
  (三)操作解释
  1、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是指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半固体和高浓度液体状的废物总量,包括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危险废物、尾矿、放射性废物和其它废物等。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和掘进废石(煤矸石和呈酸、碱性废石除外),酸性和碱性废石是指采掘的废石,其流经水、雨淋水pH值小于4或pH值大于10.5者。其它废物包括污泥、工业垃圾等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垃圾包括机械工业切削碎屑、研磨碎屑、废沙型等;食品工业的活性渣;硅酸盐工业和建材工业的砖、瓦、碎砾、混凝土碎块等。污泥是指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处理中所排出的固体沉淀物(以干泥量计)。
  2、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是指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或材料,生产出另一种产品或直接投入使用,如作农田肥料、生产建筑材料、筑路以及用其它方式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量。
  (四)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年报。
  (五)相关技术文件
  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及指标解释。
  九、危险废物处置率
  (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该项指标只考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和工业危险废物处置率。
  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是指城市市区当年集中处置的本市产生的医疗废物量占当年城市市区医疗废物产生总量的百分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计入集中处置量:单个焚烧厂年实际焚烧量达到1000吨以上的;单个焚烧厂年实际焚烧量占全市应处置医疗废物量30%以上;本市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通过合法途径将医疗废物送往其它地区集中处置的,其处置量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
  计算公式:
  %
  医疗废物产生总量(吨)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量(吨)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100
  2、工业危险废物处置率,是指城市当年处置的本市产生的工业危险废物量占当年产生总量的百分比。工业危险废物处置量包括本市自行处置的工业危险废物量及通过合法途径将工业危险废物转移到其它地区的处置量。
  计算公式:
  %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总量(吨)
  工业危险废物处置量(吨)
  工业危险废物处置率=×100
  (二)计分方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计分权重为2.5分,集中处置率≥100%,得2.5分,集中处置率≤20%,得0分,计分公式:2.5(X-20)/80式中:X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单位:%。工业危险废物处置率计分权重为2.5分,处置率≥100%,得2.5分,集中处置率≤20%,得0分,计分公式:2.5(Y-20)/80式中:Y为工业危险废物处置率,单位:%。危险废物处置率计分公式: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计分+工业危险废物处置率计分
  (三)操作解释
  1、医疗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废物。
  2、工业危险废物,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
  3、危险废物处置,是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处置。处置场的建设和管理应执行有关的环境保护规定和要求,如需经过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审批手续,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完备的记录等资料。
  (四)数据来源
  卫生部门和环境统计年报。
  (五)相关技术文件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公安部文件,环发[1998]089号);《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医发[2003]287号)
  十、工业企业排放达标率
  (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该项指标包括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和重点工业废气排放达标率。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是指城市地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经其所有排污口排到企业外部并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总量占外排工业废水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
  各工业企业排放的工业废水量之和
  各工业企业达标排放的工业废水量之和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100
  工业废气排放达标率是指城市地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在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达到排放标准的工业烟尘、工业粉尘和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占其排放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
  各工业企业排放的工业烟尘总量
  各工业企业达标排放的烟尘量之和
  工业烟尘排放达标率=×100
  工业粉尘、工业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计算公式同上式。
  (二)计分方法
  工业企业排放达标率计分权重为8分,其中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满分为3分,工业烟尘和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满分各为2分,工业粉尘排放达标率满分为1分。
  1、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得3分,≤60%,得0分;
  计分公式:
  3×(X-60)/40
  式中:X为城市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单位:%。
  2、工业废气排放达标率,按照工业烟尘、工业粉尘、工业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分别计算考核得分。工业烟尘、工业粉尘、工业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均达到100%,得5分,≤60%,得0分;计分
  公式:
  2×(P-60)/40(工业烟尘)
  2×(S-60)/40(工业二氧化硫)
  1×(Z-60)/40(工业粉尘)
  式中:P、S、Z分别为城市工业烟尘、工业二氧化硫、工业粉尘排放达标率,单位:%。
  (三)操作解释
  1、工业废水、工业粉尘、工业烟尘和工业二氧化硫统计范围、排放量及达标量的界定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执行。
  2、监测要求见环境监测实施规定。
  (四)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年报。
  (五)相关技术文件
  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3、有关行业排放标准
  4、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环发[1999]246号)
  5、关于执行2001年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环发[2001]147号)
  十一、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
  (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是指城市市区经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污水量与污水排放总量的比率。计算公式:
  %
  污水排放总量(万吨)
  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污水量(万吨)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100
  (二)计分方法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计分权重为8分,处理率≥80%,得8
  分,处理率为0,得0分。计分公式:
  8×X/80
  式中X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单位:%;
  (三)操作解释
  1、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指经过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二级以上处理的城市污水量。
  2、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是城市生活污水、工业污水排放总量。
  3、二级处理指在一级处理的基础上,增加活性污泥或生物膜等生化处理工艺及其由此衍变出的AB法处理工艺及相应的处理设施;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措施,处理后的出水水质化学需氧量(CODcr)、悬浮物(SS)、生化需氧量(BOD5)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
  4、出水水质达不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的,处理量按零计。
  (四)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部门和有关统计部门、环境监测部门。
  (五)相关技术文件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3838-2002)
  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十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经无害化处理的城市市区生活垃圾数量占市区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
  生产垃圾产生总量(万吨)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万吨)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100
  (二)计分方法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计分权重8分,处理率≥80%得8分;处理率≤10%,得0分,计分公式:8×(X-10)/70式中:X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单位:%。
  (三)操作解释
  1、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方法主要有卫生填埋、焚烧、堆肥等三种符合垃圾无害化处理标准的处理方法,卫生填埋、焚烧、堆肥以及经分选、消毒、加工利用的生活垃圾量,均计算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
  2、卫生填埋是指按卫生填埋工程技术标准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方法,其填埋场地具有防止对地下水、环境空气和周围环境污染,以及防止沼气爆炸的设施,并符合相应的环境标准,有别于裸卸堆弃和自然填埋等可能污染环境的方法。
  3、焚烧是指在一定温度下,生活垃圾经自燃或助燃的方法焚烧,达到减量化和无害化的处理方法,其产生的热能可以利用。
  4、堆肥是指城市生活垃圾,按一定形状,控制适当温度,使垃圾在堆存中发酵、生物分解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方法。堆肥场要具备防止对地下水、环境空气和周围环境污染的防治设施。
  (四)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及市容统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
  (五)相关技术文件
  1、《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17-88)
  2、《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87)
  3、《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87)
  4、《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建设部综合计划司1991)
  5、《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程》(CJJ/T-52-95)
  6、《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
  7、《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
  十三、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一)指标定义与计算公式
  指建成区内一切用于绿化的乔、灌木和多年生草本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与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乔木树冠下重叠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不再重复计算。包括园林绿地以外的单株树木等覆盖面积。国家考核的重点城市自'十一五'考核第一年起,每三年要报送一次航空遥感技术资料,其他年份可按原计算方法计算。
  计算公式:
  %
  建成区总面积(平方公里)
  建成区内绿化覆盖面积(平方公里)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100
  (二)计分方法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计分权重为6分,覆盖率≥40%,得6分,
  覆盖率≤10%,得0分,计分公式:
  6×(X-10)/30
  式中:X为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单位:%
  (三)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统计部门。
  (四)相关技术文件
  《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建设部综合计财司1991年)
  十四、自然保护区覆盖率
  (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自然保护区覆盖率是指城市地区所拥有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总面积占城市地区国土面积的百分比。计算公
  式:
  %
  城市地区国土面积(平方公里)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面积之和(平方公里)
  自然保护区覆盖率=×100
  (二)计分方法
  自然保护区覆盖率计分权重为5分,覆盖率≥8%,得5分,
  覆盖率为0,得0分,计分公式:
  5×X/8
  式中:X为自然保护区覆盖率,单位:%
  (三)操作解释
  1、自然保护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地方级(含省、地(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包括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城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面积。
  2、风景名胜区是指经国务院审定公布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经省、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的省级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
  3、森林公园是指经林业部或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建立的国家级和省、市、县级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面积不得重复计算。
  (四)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统计、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
  (五)相关技术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林业部令第3号)
  3、《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4、《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建设部
  5、《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建设部
  十五、环境保护投资指数
  (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环境保护投资指数,是指当年城市地区环境保护投资占当年城市地区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
  城市地区国内生产总值(万元)
  城市地区环境保护投资(万元)
  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00
  (二)计分方法
  环境保护投资指数计分权重为5分,投资指数达到2%为5分;投资指数为0,得0分,计分公式:5×X/2式中:X为环境保护投资指数,单位:%。
  (三)操作解释
  环境保护投资包括下述两方面:
  1、环境污染治理投入包括污染源治理和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投入两类,每一类又可按环境要素分为水环境、大气环境、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和电磁辐射污染治理等六项治理投入。污染源治理,是企事业单位在生产、建设、运营过程中对污染的控制和治理,重点是污染源治理。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是指为改善城市环境质量而进行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综合性、公益性污染治理等,如城市污水集中理、集中供热、绿化、生活垃圾处理和河道、湖泊清淤和整治等。2、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科技投入环境管理投入,包括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部门环境管理机构和各类环境保护事业单位的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投入。污染防治科技投入,包括污染防治基础科学研究,应用技术开发研究和环境软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
  (四)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年报。
  (五)相关技术文件
  《关于建立环境保护投资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财发[1999]64号文。
  II自选指标
  一、汽车尾气达标率
  汽车尾气达标率,是指城市市区内的汽车年检尾气首检达标率与抽检汽车尾气达标率的平均值。汽车年检尾气首检达标率,是指汽车年检尾气首检达标的市区汽车数占城市交通部门注册的市区汽车在用数的百分比。抽检汽车尾气达标率,系指抽检汽车尾气达标的市区汽车数占抽检市区汽车总数的百分比。计算公式:)%抽检汽车总数抽检尾气达标的汽车数+汽车在用数年检尾气首检达标的汽车数汽车尾气达标率=(10021××
  二、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及清洁能源使用率
  该项指标包括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和清洁能源使用率两个方面。烟尘控制区,是指对各种锅炉、窑炉、茶炉及饮食业和集体饮食的大灶排放的烟气黑度,各种锅炉、炉窑排放的烟尘浓度进行定量控制,并达到相应标准的区域。烟尘控制区覆盖率,系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已建成的烟尘控制区面积之和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清洁能源使用率是指按照台眼计使用清洁能源的锅炉(大于等于0.7MW)和窑炉数占锅炉(大于等于0.7MW)和窑炉总数的比例。计算公式:
  %
  建成区总面积(平方公里)
  建成区内各烟尘控制区面积之和(平方公里)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100
  三、生态建设
  四、污染防治设施及污染源排放自动监控率
  该项指标包括废水排放和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
  五、环境保护机构建设
  环境保护机构建设是指城市所辖地区内独立环境保护行政机构的建设情况。
  六、污水处理厂污水回用率
  污水回用率是指经过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回用的污水量占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水量的百分比。计分公式:
  %
  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水量(万吨)
  回用的污水处理(万吨)
  污水回用率=×100
  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
  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是指在城市的建成区内,已建成的环境噪声达标区面积占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
  建成区总面积
  各噪声达标区面积之和
  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100
  八、工业能耗指标
  工业能耗指标下分有两个分指标: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和工业能耗弹性系数,每个指标单独计算,最后取两个分指标中的得分高者作为工业能耗得分。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等于工业终端能源消费量与城市工业增加值之比,工业能耗弹性系数等于工业终端能耗增长率与工业增加值增长率之比,二者都能反应在工业发展的过程中能源消耗的变动情况。工业能耗越低,得分越高。只采用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对于不同产业结构的城市考核存在偏差,如工业城市和旅游城市,不存在可比性;工业能耗弹性系数,对于开展节能的城市具有鼓励作用。
  %
  城市工业增加值
  工业终端能源消费量
  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100
  城市工业增加值增长率
  工业终端能源增长率
  工业能耗弹性系数=
  九、工业水耗指标
  工业水耗指标是循环经济指标,具有两个分指标:万元工业增加值水耗和工业水耗弹性系数,每个指标单独计算,最后取两个分指标中的得分高者作为工业水耗得分。二者都能反应在工业发展的过程中水资源消耗的变动情况,代表城市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所达到的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水耗等于工业耗水量与工业增加值之比,工业水耗弹性系数等于工业耗水增长率与工业增加值增长率之比。万元工业增加值水耗和工业水耗弹性系数能即解决了不同地域水资源的异同问题,也促进节水。
  %
  全市工业增加值
  工业耗水量
  万元工业增加值水耗=×100
  城市工业增加值增长率
  工业耗水增长率
  工业水耗弹性系数=
  十、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系指每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工业污染物(包括COD、氨氮、二氧化硫、烟尘)的排放量。
  计算公式:
  %
  工业增加值
  某污染物的年排放量(吨)
  万元工业增加值某污染物排放强度=×100
  十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覆盖率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覆盖率是指在城市的建成区内,禁止燃烧高污染燃料的区域面积占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目前时段内,高污染燃料主要指两类燃料,一是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二是含硫量超过0.3%的固硫蜂窝型煤、含硫量超过0.5%的轻柴油(煤油)、含硫量超过3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计算公式:
  %
  建成区总面积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面积之和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覆盖率=×100
  第二部分考核范围
  一、考核范围
  (一)城市地区:包括城区、郊区和市辖县、县级市。
  (二)城市市区:包括城区、郊区,不包括市辖县、县级市。
  (三)建成区面积: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
  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对核心城市,它包括集中连片的部分以及分散的若干个已经成片建设起来,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因此建成区范围,一般是指建成区外轮廓线所能包括的地方,也就是这个城市实际建设用地所达到的范围。'十一五'期间城考考核的建成区面积,是指市区建成区面积.
  (四)大中城市:按城市市区非农业人口规模分组
  1、大城市:50至100万人口;
  2、中等城市:20至50万人口;
  3、小城市:20万以下人口。
  (五)建成区面积以考核年度初的数据为准。
  第三部分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由于《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部分国家标准重新修订,以及新增了一些指标,为保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的科学性、代表性和可比性,对考核指标中涉及环境监测的部分制定本实施规定。
  一、制定原则
  考虑到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连续性较强,为便于历年城考结果之间的可比,因此对沿用的'十五'指标,其监测范围、计分方法原则上保持不变。由于环境监测技术的进步,城市整体水平的发展,为适应城市环境保护形势和任务的需要,新的指标体系中对环境监测方法和评价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保证城考结果的统一性和可比性,便于工作人员操作和掌握,在新《规范》尚未正式颁布之前,沿用'十五'指标的部分仍按原有《规范》执行,新《规范》颁布后即按新《规范》执行。
  二、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直接由国家考核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中与环境监测有关指标的监测。省级考核城市、地级考核城市可参照执行。
  三、考核原则
  (一)十一五期间,国家考核城市的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包括环境空气、地表水和近岸海域功能区、区域环境噪声、交通噪声)按国家新认证的点位进行监测,省级考核城市(不含国家考核的城市)按省级环保局认证的监测点进行监测。
  (二)考核指标中涉及到的有关监测内容,如果国家标准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中已有明确规定的,以国家标准和《规范》为准,未规定的按本实施规定执行。
  (三)监测方案一经确定,'十一五'期间原则上不作变动,如出现不能按原监测方案进行的情况,由城市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后方可调整。
  四、监测项目
  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均值
  二氧化硫浓度年均值
  二氧化氮浓度年均值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
  工业企业排放达标率
  五、实施规定
  (一)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平均值(总悬浮颗粒物浓度年平均值)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见第一部分指标解释。
  注:A:大气监测数据处理要求,先求单点的浓度年平均值(时间平均),再求各点的浓度年平均值的算术平均值(空间平均)。
  B:除特别规定外,大气背景点监测值不参与全市平均值的计算。
  2、监测点位的布设按国家环保总局认证的监测点位监测。
  3、采样和监测分析方法、质量保证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4、数据有效性及统计方法有效日均值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规定执行,每月不少于21个有效日均值;全年不少于252个有效日均值的算术平均值为有效年均值。任一点位全年监测结果不满足以上要求的,该项指标以零分计。全市年平均值由各测点的年平均值计算而得,即每年监测有效日平均值之和与年监测有效天数之和的比值,不得采用月日均值和季日均值计算年日均值。
  (二)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见第一部分指标解释。
  2、监测点位的布设按国家环保总局认证的监测点位监测。
  3、采样和监测分析方法、质量保证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4、数据有效性及统计方法有效日均值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规定执行,每月不少于21个有效日均值;全年不少于252个有效日均值的算术平均值为有效年均值。任一点位全年监测结果不满足以上要求的,该项指标以零分计。全市年平均值由各测点的年平均值计算而得,即每年监测有效日平均值之和与年监测有效天数之和的比值,不得采用月日均值和季日均值计算年日均值。
  (三)二氧化氮浓度年均值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见第一部分指标解释。
  2、监测点位的布设按国家环保总局认证的监测点位监测。
  3、采样和监测分析方法、质量保证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4、数据有效性及统计方法有效日均值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规定执行,每月不少于21个有效日均值;全年不少于252个有效日均值的算术平均值为有效年均值。任一点位全年监测结果不满足以上要求的,该项指标以零分计。全市年平均值由各测点的年平均值计算而得,即每年监测有效日平均值之和与年监测有效天数之和的比值,不得采用月日均值和季日均值计算年日均值。
  (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1、监测点位布设原则和布设方法
  ①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应包括所有正常供水的水源地,不包括备用水源。
  ②以河流为饮用水源者,应在取水口上游100米处设监测断面。
  ③以湖泊、水库为饮用水源者,原则上按常规监测点位监测,但每个水源地的监测点位至少应在2个以上。
  ④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源者,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供水厂的汇水区(未加氯)布设1点,不按取水井采样。
  2、监测项目和采样频次集中式饮用水源分为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如下:
  ①监测项目:
  地表水源:监测28个项目,必测项目10项: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氟化物、挥发酚、石油类、粪大肠菌群,每月监测一次;选测项目18项:硫酸盐、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氯化物、铁、锰、硝酸盐、铜、锌、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每年1月和7月各监测一次,凡超过地表水Ⅱ类标准的项目,每月监测。地下水源:监测23个项目,必测项目8项:pH、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氟化物、总大肠菌群,每月监测一次;选测项目15项:挥发酚、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铁、锰、铜、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氰化物、汞、砷、硒、镉、六价铬和铅,每年1月和7月各监测一次,凡超过地下水Ⅱ类标准的项目,每月监测。城市环境监测站应在每月的上旬进行一次采样。如遇异常情况,则必须加密采样一次,两次监测结果均需统计在内。
  3、采样方法和检验方法
  采样方法按《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检验方法:地表水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要求的方法,地下水按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75750-1985)执行。
  4、评价方法
  ①评价标准
  地表水源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评价;地下水源按《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评价。
  ②评价方法:水源地达标水量,按达标项次占监测总项次的百分比乘以取水总量计算。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按各水源地达标水量之和与取水总量之和的百分比计算。计算公式:
  %
  地表水源取水总量
  各水源地达标取水量之和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对有多个监测点位的同一水源地,按各测点平均浓度计算达标项次,再计算该水源的达标水量后,按上式计算总的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既有地表水源又有地下水源的城市,分别统计各水源地达标水量后,统一计算总的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五)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包括两部分: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1、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十一五'期间城市地表水水质达标率按功能区考核。
  (1)指标定义及计分方法见第一部分指标解释。
  (2)点位布设原则和布设方法按国家认证的监测点位监测。
  (3)采样频率和采样方法
  城市河流全年采样6次,隔月采样。城市湖泊(水库)全年采样两次,3月和9月各一次。有城市污、废水排放、污染较重的湖泊(水库)可酌情增加采样次数。采样方法按《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4)监测项目、评价标准和分析方法
  标准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监测和评价项目统一为: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氨氮。监测频次和评价方法等其他内容不变。
  (5)计算方法
  每次有一项以上(含1项)不达标,即本次不达标。如一个城市有多个功能水体,相同功能水体也有多个,先求相同功能水体的水质达标率,再求城市地表水总的达标率。
  2、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海水水质达标率按海水水质标准考核。未划分海域功能的城市该项指标为零分。
  (1)指标定义
  城市政府管辖海域内,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内,监测达标频次占认证监测点位监测总频次的百分比。
  (2)监测点位布设原则及布设方法
  每个功能区内至少应保证有一个监测点位。监测点位由国家环保总局认证。
  (3)采样频率和采样方法
  一年监测三次,时间与海洋环境质量监测同步。
  (4)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
  一般功能区: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海水浴场: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大肠菌群分析方法:(GB17378.4-1998)海洋监测规范第4部分海水分析
  (5)计算方法
  每个监测点位每次监测有一项以上(含1项)不达标,则该点位本次监测结果不达标。如一个城市有多个功能水体,相同功能水体也有多个,先求相同功能水体的水质达标率,再求城市海域水质总的达标率。
  (六)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1、指标定义与计算公式见第一部分指标解释。
  2、测点布设
  将城市建成区范围划分为等面积的正方形网格,测点选在网格中心,网格中心不便设点时,可将测点移置便于测量的地方(在网格内移动,移动后的位置距中心的位置尽可能地小)并需在该点的测量记录中说明。若网格内企业、水面、空地所占面积大于该网格面积之半,则该网络为无效网格。有效网格数必须大于200个,网格面积大小不限。布点方案必须经国家环保总局认定后实施。建成区内空旷区域及建成区外区域的测量结果不得参与计算。
  3、测量仪器
  采用积分声级计、环境噪声监测仪、噪声数据采集器等具有连续测量功能的噪声测量仪器,不得采用人工读数的声级计。测量仪器的电、声性能应满足国家标准《声级计电、声性能及其测量方法》(GB3785-83)中Ⅱ型以上声级计的性能要求,不得采用Ⅲ型声级计。仪器的使用、校准、检定、测量条件等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噪声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每个测点(网格)测量10分钟的等效声级,测量过程中等效声级涨落大于10dB时,应作20分钟的测量。
  4、数据的有效性
  监测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时段进行,一般以春季或秋季监测
  为宜。
  测量过程中凡是自然社会可能出现的声音(如叫卖声、说话
  声、小孩哭声、家用电器声等),均不得视作偶发噪声而予以排除。
  凡是在非正常工作时间段内测得的数据,监测点位不符合认
  证结果,测量仪器不符合要求的监测数据视为无效数据,全市有
  效数据量必须大于测点总数的95%以上。否则该项指标以零分计。
  (七)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见第一部分指标解释。
  2、测点布设
  在城市规划部门划定的城市主、次干线上,每个自然路段布一个测点,测点距任一路口的距离应大于50米。长度不足100米的路段,测点设于路段中间。测点位于人行道上距路面(含慢车道)20厘米处。国家考核城市,布点方案需经国家环保总局认定后实施。
  3、测量仪器
  采用积分声级计、环境噪声监测仪、噪声数据采集器等具有连续测量功能的噪声测量仪器,不得采用人工读数的声级计。测量仪器的电、声性能应满足国家标准《声级计电、声性能及其测量方法》(GB3785-83)中Ⅱ型以上声级计的性能要求,不得采用Ⅲ型声级计。仪器的使用、校准、检定、测量条件等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噪声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每个测点(路段)测量20分钟的等效声级,同时记录车流量。
  4、数据有效性规定
  监测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时段进行,一般以春季或秋季监测为宜。在交通管制和突击性强化管理条件下测得的结果一律无效。凡是在非正常工作时间段内测得的数据,监测点位不符合认证结果,测量仪器不符合要求的监测数据视为无效数据,全市有效数据量必须大于测点总数的95%以上,否则,该项指标以零分计。
  (八)工业企业排放达标率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见第一部分指标解释。
  2、监测项目
  工业废水监测项目按环境统计制度指标解释要求和有关标准
  执行。
  3、监测频次按国家及地方污染源管理规定执行。
  4、评价方法
  若企业有多个排放口,则应分别监测每个排放口的达标情况。凡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达标,该排放口排放的废水按不达标计;按每个排放口分别计算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和排放量,再分别相加。
  5、评价标准
  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执行。
  附表3: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指标及计分方法一览表
  限值
  序号指标名称单位
  上限下限
  权重计分公式
  考核
  范围
  数据
  来源
  1
  可吸入颗粒物或总悬浮颗粒物浓度年
  平均值
  mg/m3PM100.15
  TSP0.30
  PM100.04
  TSP0.08
  8
  可吸入颗粒物计分公式:
  4×(0.15-X)/0.050.10≤X≤0.15
  4+4×(0.10-X)/0.060.04≤X≤0.10
  总悬浮颗粒物计分公式:
  4×(0.30-X)/0.100.20≤X≤0.30
  4+4×(0.20-X)/0.120.08≤X≤0.20
  2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mg/m30.100.0288×(0.10-X)/0.08
  3二氧化氮浓度年平均值mg/m30.080.0455×(0.08-X)/0.04
  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8088×(X-80)/20
  8×(X-60)/40
  6×(X-60)/40+Z
  5×(X-60)/40+3×(Y-60)/40
  5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608
  3×(X-60)/40+3×(Y-60)/40+Z
  认证
  点位
  ②
  6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dB(A)区域62区域5677×(62-X)/6
  环境质量指标
  7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dB(A)交通74交通6866×(74-Y)/6
  认证点位,
  增加自动
  监测
  ②
  8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901055×(X-10)/80②
  9危险废物处置率%1002055×(X-20)/80
  城市地区
  ②⑥
  污染
  控制
  指标
  10工业企业排放达标率%100608
  3×(X-60)/40+2×(P-60)/40+2×(S-60)
  /40+1×(Z-60)/40
  城市市区②
  建
  设
  11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80088×X/80城市市区①③
  -41-
  限值
  序号指标名称单位
  上限下限
  权重计分公式
  考核
  范围
  数据
  来源
  12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1088×(X-10)/70②③
  1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01066×(X-10)/30
  建成区增
  加遥感资
  料
  ③
  14自然保护区覆盖率%8055×X/8③
  15环境保护投资指数%2055×X/2
  城市市区
  ③④⑤
  注:数据来源:①城市统计部门;②城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统计年报或环境监测部门;③城市建设及市容统计部门;④计划及经济综合管
  理统计部门;⑤供电、燃料等部门统计;⑥卫生部门统计部门;⑦城市自来水统计部门。
  附件2:

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
  为规范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以下简称'城考')工作,加强对城市'城考'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特制定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设市城市和省级'城考'的管理工作。
  一、管理体制
  所有参加'城考'的城市应建立起'城市政府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公众积极参与'的'城考'管理体制,将'城考'工作与地方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设立'城考'工组织领导协调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城市政府每年应提出下一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具体计划,客观分析本城市'城考'各项考核指标的工作差距,明确各部门责任,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城市'城考'工作的组织领导,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城考'工作,有条件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置'城考'的专门机构。
  二、考核内容
  (一)除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按照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指标要求考核外,其余所有城市按照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整考核指标与实施细则,则按调整后的最新要求执行。
  (二)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城市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国家'城考'指标的基础上增加考核指标,按最终确定的指标体系确定各项指标的权重(其中属于国家'城考'指标体系的指标的减少应当一致)、计分公式和实施细则等,并将考核指标和实施细则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
  三、考核程序
  考核程序主要包括自报、初审、会审、抽查、局务会审定和公布。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对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考核,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城市(区)进行考核。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各城市上报结果初审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会审,并随机进行现场抽查,形成审核意见,将审核结果和意见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对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城考'结果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对部分省或城市的'城考'工作进行抽查。根据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结合国家审核和抽查的结果,形成年度考核结果。年度考核结果报请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后,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人民政府通报'城考'结果,同时向媒体公布。
  四、上报时间
  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于每年4月20日前按照国家'城考'材料报送要求(见上报材料),以政府文件形式将上一年度的考核结果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同时抄报所在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人民政府于每年4月20日前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包括各项国家'城考'指标)的要求,以政府文件形式,将上一年度的考核结果报送国家环保总局,同时抄报所在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5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省'城考'审核结果及意见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五、上报材料
  (一)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上报国家环保总局的材料包括:
  1、'城考'结果汇总表、附表;
  2、上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重大进展情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3、解决的重大环境热点、难点问题。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上报材料除上述1和3要求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上年度模范城市各项指标达标情况以及可持续改进年度工作报告。
  (二)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总局的'城考'材料包括:
  1、考核结果汇总表和排名,地级以上城市(含地级市)与县级市分别排名并按附件2的格式填报。
  2、'城考'工作总结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区)'城考'结果审核意见;
  (三)各城市(区)上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材料
  包括:
  1、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汇总表、附表和基表。
  2、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填报说明,主要说明数据来源、计算过程及指标特异性情况。
  3、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总结分析报告以及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对于波动较大的指标须作出剖析和说明。
  4、下一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计划(建议采用表格的形式)。
  5、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重大进展情况(300字以内)。其他还需上报的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
  六、上报方式
  向国家环保总局上报的材料除以正式文件上报外,同时以电子文档发送至:csc@sepa.gov.cn;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材料的方式由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七、结果公布
  各城市政府每年向总局或省局上报的'城考'结果应在本地媒体上公示,广泛征求市民的意见,增加市民对'城考'工作的知情权和参与程度。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本省'城考'结果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布。国家环保总局每年编制上一年度《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环境管理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并于'六五环境日'前后向社会发布。年报内容主要包括:国家环保重点城市'城考'结果以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重大进展;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情况;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城市'城考'排序结果;对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城考'工作考核结果等。年报的具体内容和公布方式还将视国家环保总局每年的重点工作要求做适当调整。
  八、监督检查
  国家环保总局根据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国家环保重点城市上报的材料,针对发现的问题,可以组织对有关城市以及有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城考'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检(抽)查。检(抽)查结果可以适当方式通报有关城市政府或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城市上报的'城考'材料,针对发现的问题,可以组织对有关城市的'城考'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检(抽)查,检(抽)查结果可以适当方式通报有关城市政府。
  九、查处通报
  各城市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城考'的制度化建设,规范基础性工作,如实按规定上报有关数据报表和材料,严禁弄虚作假。国家环保总局和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严肃查处'城考'中弄虚作假行为。检查确认属于明显弄虚作假的行为,要进行通报批评,以确保'城考'的质量和效果。
  十、奖励表彰
  国家环保总局对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城考'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对'城考'工作组织情况、材料审核报送情况、在国家'城考'指标的基础上增加考核指标情况以及'城考'工作成效情况等4个方面进行考评,具体考评办法另行制定。对'城考'工作成效突出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个人进行表彰。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可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和奖励在'城考'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附件:
  1、年度重点城市'城考'指标一览表
  2、年度重点城市'城考'指标汇总表(排名)

  附件1:

年度重点城市'城考'指标一览表
  填报单位(公章):
  城市
  名称
  1、API指数≤100
  的天数占全年天
  数的比例%
  得分20
  2、集中式饮用水
  源地水质达标率%
  得分8
  3、城市水环境功
  能区水质达标率%
  得分8
  4、区域环境噪声
  平均值dB(A)
  得分4
  5、交通干线
  噪声平均值
  dB(A)
  得分4
  年度重点城市'城考'指标一览表(续)
  填报单位(公章):
  10、重点工业企业排放
  稳定达标率%
  城市
  名称
  6、清洁能源
  使用率%
  得分3
  7、机动车环保
  定期检测率%
  得分2
  8、工业固体废物
  处置利用率%
  得分5
  9、危险废物
  处理率%
  得分5
  废水烟尘二氧化硫粉尘
  得分7
  年度重点城市'城考'指标一览表(续)
  填报单位(公章):
  城市
  名称
  11、万元GDP主要
  工业污染物排放
  强度吨/万元
  得分
  8
  12、城市污水
  集中处理率%
  得分
  8
  13、生活垃圾
  无害化处理率%
  得分
  8
  14、建成区
  绿化覆盖率%
  得分
  4
  15、环境保
  护机构建设
  得分
  3
  16、公众对城市环
  境保护的满意率%
  得分
  3
  附件2:

年度重点城市'城考'指标汇总表(排名)
  填报单位(公章):
  城市编码城市名称
  环境质量指标
  得分合计
  污染控制指标
  得分合计
  环境建设指标
  得分合计
  环境管理指标
  得分合计
  总得分
  省(自治区)
  内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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