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局,沌口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局,东湖开发区文化教育卫生局,市妇幼保健院:
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规范,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保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的落实。
武汉市卫生局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鄂卫发[2006]43 号
各市(州)、县(市)卫生局,省妇幼保健院:
现将《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和《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考核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规范要求,加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定期开展考核评估,督促落实妇幼保健工作职责和任务,全面提高妇幼保健工作质量和水平。省卫生厅将适时组织考核评估。
附件:
1、《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2、《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考核标准》(试行)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1:
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目录
一、综合管理…………………………………………………………………………………………………2
二、妇女保健…………………………………………………………………………………………………3
三、儿童保健…………………………………………………………………………………………………4
四、信息管理…………………………………………………………………………………………………5
五、健康教育…………………………………………………………………………………………………6
项目规范要求
一、综合管理
(一)组织管理
1、有健全的保健组织,人员配备合理;有相应的保健工作制度;院领导班子重视保健工作。
1、从事妇幼保健业务人员*占全院业务技术人员比例:省级≥10%,市级≥15%,县级≥20%。
2、各项保健工作制度健全,人员职责落实。
3、有专职院领导分管保健工作,并熟悉业务。
4、院领导班子定期研究保健工作,每季度≥1次,并解决实际问题。
5、院主要负责人经常下基层督导:每年省级≥2次,市级≥4次,县级≥6次。
2、按标准设置科室。院内设保健部、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信息资料科、健康教育科,并配备专职人员。
3、制定保健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有保健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有工作实施记录。
4、实行保健与临床专业人员轮换制度,并较好解决专职保健人员的待遇。
1、副高以下专业人员定期实行保健与临床轮换制度(孕产期、哺乳期不参与轮换)。
2、从事专职保健人员的待遇不低于院内同类技术人员的平均水平。
(二)综合业务
1、定期为同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分析报告。每年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指导单位提供当地妇幼保健工作情况分析报告(包括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干预措施)。
2、开展妇幼卫生流行病学调查,为制定妇幼群体防治规划和干预措施提供依据;有针对性地开展群体性防治工作。
1、每年开展妇幼卫生流行病学调查,省级≥2项、市级≥1项,县级参与流行病学调查。
2、有针对性开展防治工作,省级≥2项,市、县≥1项。
3、成为培训、指导本辖区内妇幼卫生工作的技术中心;帮助开展适宜技术和项目,解决疑难问题。
1、每年定期开展专业技术培训,省级≥3次,市、县级≥2次。
2、接受基层妇幼保健技术人员进修培训。
3、指导基层开展妇幼保健适宜技术。
5、依照《
母婴保健法》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督导基层贯彻实施《
母婴保健法》。
1、依法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产前筛查或诊断、出生缺陷监测等服务。
2、每年对基层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情况进行督导,并有记录。省级每年1次,市级每半年1次,
县级每季度1次。
3、加强《
母婴保健法》法律证件管理(出生医学证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项目规范要求
(三)基层指导
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基层指导。
1、年度有基层指导计划,有重点指导地区与指导要求。
2、基层指导覆盖面:省级≥全部市州及1/4~1/3的县(市、区),市级≥全部县及1/5~1/4的乡(镇),县级≥全部乡(镇)及1/5~1/4的村。
3、项目专家基层蹲点时间累计≥30天。
4、有指导效果评价报告,被指导单位的满意率≥80%。
(四)学术与科研
1、开展妇女儿童保健的应用性科学研究。
1、省、市级以上保健科研立项,省级≥2项,市级1~2项(每三年)。
2、保健科研成果省、市级1~2项(每三年)。
2、推广应用妇女、儿童保健等适宜技术。各级组织积极推广妇女儿童保健新技术新业务。
3、有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每年保健人员在省级以上杂志(正刊)发表论文的篇数,省级≥10篇,市级≥5篇,县级≥2篇。
4、积极参加各种学术交流。每年参加各级学术交流人数达到保健人员总数的10%。
二、妇女保健
(一)人员结构
按比例安排妇保专业人员,且人员结构合理。
1、从事妇保的专业人员占规定保健专业人员数的30%以上。
2、省级副高以上技术职称≥3人,市级副高≥1人或中级≥2人,县级中级≥1人。
(二)业务用房
妇保业务用房符合标准。
1、有独立的业务用房。
2、业务用房面积:省级≥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