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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畜牧)厅(局)、兽药监察所,中国兽药监察所:
  为加强兽药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农牧民正确使用兽药,控制兽药在动物性食品中的残留,我部制定了《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现予以发布,请各地遵照执行。
  凡在饲料或饲料产品中使用兽药的单位,均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科学、准确地使用兽药,各级兽药管理机关应加强兽药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指的饲料药物添加剂是指为预防动物疾病和促进动物生长、提高饲料转化率的需要,将兽药与适当的载体混合制成的剂型。本规定所列品种是指可用于制成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除表中所列品种及农业部批准可用于制成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外,其他兽药均不得制成饲料药物添加剂用于饲料中。饲料中需要使用兽药时,只能添加饲料药物添加剂,不能添加原料药或其他剂型的兽药。含有兽药的商品饲料应在标签中标明所含兽药的法定名称、准确含量及停药期及注意事项等,水产用饲料药物添加剂和为治疗动物疾病的加药饲料未包括在本规定中。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部1989年1月9日以(1989)农(牧)字第1号文发布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及使用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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