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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分流实施方案的批复

市经委: 
  你委《关于呈报郑州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分流实施方案的请示》(郑经〔2005〕1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郑州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全员分流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郑政会纪〔2005〕51号)等有关规定实施。2005年9月30日为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全员分流基准日。 
  二、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郑政会纪〔2005〕51号)规定,国有资产由市国资委收回处置(包括非生产经营性资产),其中国有划拨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回并挂牌出让。市土地储备中心先期垫付5000万元,用于职工分流费用。 
  三、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有关经济补偿金标准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5〕224号)规定,企业职工分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根据职工工作年限,工作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30年封顶)。经济补偿金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月平均工资60%执行。 
  四、原则同意金牛集团劳动服务公司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的意见》(郑政〔2003〕8号)规定,随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起实施全员分流。 
  五、关于企业职工分流后,死亡职工遗属生活费补助发放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提出解决意见。 
  六、对于厂区澡堂楼上职工住房问题,由金牛集团职工全员分流协调工作组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七、你委要严格监督、认真指导,积极协调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操作,认真落实职工安置工作,帮助企业做好职工分流政策的宣传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党、团和工会组织的作用,确保职工分流工作顺利进行。 
  此复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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