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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全省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进一步加强全省疫苗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第一类疫苗采购、分发和管理 
  (一)疫苗品种:我省使用第一类疫苗有7种:卡介苗、5ug乙肝疫苗、脊灰糖丸、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包括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二)疫苗采购:除卡介苗经费由各市财政承担外,其他6种疫苗的费用由省财政承担,实行政府统一招标采购。 
  (三)疫苗分发: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做好疫苗的分发工作,分发渠道为省、市、县(市、区)、乡(街道)、村逐级分发。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向各市分发疫苗为每2月1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所辖县(市、区)疫苗的分发工作,每月1次;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专项负责向所辖乡镇防保站或接种单位分发疫苗,每月1次。 
  (四)疫苗管理: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要按照《条例》规定,查验疫苗生产企业负责在最小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免费'字样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等内容;省、市、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发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严格的疫苗出入库制度,并设立专人进行管理。 
  二、关于第二类疫苗采购、供应和管理 
  (一)疫苗品种: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疫苗,主要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同类产品及控制相关传染病疫情的疫苗,即乙肝疫苗、无细胞百白破疫苗、麻疹-风疹二联疫苗、麻疹-腮腺炎二联疫苗、麻疹-风疹-腮腺炎三联疫苗、流脑A+C疫苗、Vero细胞乙脑灭活疫苗、甲肝疫苗、水痘疫苗、流感疫苗、双价出血热疫苗等。 
  (二)疫苗供应:在疫苗生产企业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愿的基础上,将继续利用我省现有的计划免疫冷链系统,对全省第二类疫苗实行省、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中心主渠道逐级供货;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疫苗生产企业签订供应服务合同,根据各地实际需求供应。 
  (三)疫苗管理:供应第二类疫苗,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疫苗生产企业提供冷链运转服务时,应实行有偿服务,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以向乡镇防保站或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严禁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三、加强培训,明确职责,减少免疫接种事故,提高免疫接种服务质量 
  (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省免疫规划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参与和指导重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处理以及其他与预防接种活动相关工作。省级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负责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的最终诊断工作。 
  (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和参与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调查和处理以及其他与预防接种活动相关工作。 
  (三)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免疫接种单位的接种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及技术指导工作,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调查和处理,参与其他与预防接种活动相关工作。 
  (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强化内部管理,对本机构疫苗的入库和疫苗的流向要建立登记制度,发挥本系统的冷链设备作用,确保疫苗运输、储存的安全。 
  四、进一步加强冷链建设和督导检查工作 
  (一)现有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冷链设备、运输工具要基本保证疫苗分发、供应工作,但随着《条例》的实施和疫苗管理的加强,我省疫苗冷链系统需要进一步更新和改造,在2006年日元贷款和国债项目完成的同时,省卫生厅将与有关部门共同努力,积极争取项目和资金,改善我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冷链设备,提高疫苗供应的安全性和服务质量。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免疫规划工作的督导、检查、评估,特别是要加强对疫苗购进、运输、储存、使用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对因疫苗购进、运输、储存和注射等发生的质量和安全性等问题,实施责任追究。 
   
 
辽宁省卫生厅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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