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污染治理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开展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污染治理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西安市开展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污染治理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和加强医疗废水的污染治理,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环办函〔2005〕773号)精神和省级卫生城市验收检查提出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污染治理专项整治活动。
一、工作目的
为了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和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提高我市环境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和医疗废水污染治理工作,针对我市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和医疗废水的污染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污染治理专项整治活动,以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和医疗废水达标排放为重点,以建立全过程环境管理机制为保障,以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为目的,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监管,杜绝医疗废物违法排放和医疗废水超标排放,创建环境友好型医院。
二、组织领导
成立市规范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污染治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污染治理专项整治工作。
组 长:杨广信 西安市副市长
副组长:庞阿平 市政府副秘书长
罗亚民 市环保局局长
张立成 市卫生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协调此次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成员由相关部门、区县组成。
三、专项整治内容
(一)医疗废物。
1.检查全市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交接等环节是否规范、是否执行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是否建立并执行了医疗废物登记管理制度、是否执行了专人或专部管理制度、是否执行了相关培训制度、是否执行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分类制度,重点是对中小医疗机构(包括诊所、卫生院、门诊部)及宠物医院等单位进行检查、规范,从源头上进一步控制医疗废物的流失。
2.对全市范围内废品收购站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杜绝废品收购站点违法收集、买卖医疗废物。
3.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安全规范处置,防止二次污染的发生。
4.加大宣传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送、贮存医疗废物的个人或单位,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机制。
5.建立健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机制,保障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渠道畅通。
(二)医疗废水。
检查全市各医疗机构是否按照环保要求进行污染治理,对未达到要求的,认真进行整改。一是全市所有二级(包括2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必须在2006年年底之前,建成规范完善的医疗废水自动加药消毒设施,其排放废水中的细菌类指标达到相应的国家废水排放标准;在2007年年底之前,通过建设医疗废水的综合处理设施,全面达到国家《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的规定;二是其他医疗机构,必须在2006年6月底之前,按照国家相关的规范和要求,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采取切实有效的工程措施和技术手段,对排放污水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四、专项整治时间及阶段任务划分
(一)专项整治时间从2006年2月7日至2006年3月10日。
(二)阶段划分。
1.第一阶段为宣传动员阶段(2006年2月7日至10日)。
由各区、县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进行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及专项整治的动员。
2.第二阶段为现场检查整治阶段(2006年2月13日至3月3日)。
由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的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和医疗废水治理情况进行普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3.第三阶段为抽查验收总结阶段(2006年3月6日至10日)。
由市规范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污染治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各区、县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污染治理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并将结果进行通报。
五、部门职责
(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全市的医疗废物处置和医疗废水排放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重点对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进行检查。
区县环境保护分局(局),负责对辖区范围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的医疗废物处置和医疗废水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参加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医疗废水是否进行治理且达标排放。
(二)市、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管理权限,负责对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交接等环节的规范和整治,重点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内部管理制度、存放地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三)市、区县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管理权限,负责对本辖区内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交接等环节的规范和整治。
(四)市、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管理权限,负责对本辖区内宠物医院等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交接等环节的规范和整治。
(五)市、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管理权限,负责对本辖区内医药制造、医药销售、医疗服务行业产生的报废药品的集中处置收集、运送、贮存、交接等环节的规范和整治。
(六)市、区县商业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管理权限,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废品收购站、点进行规范和整治。
(七)市、区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管理权限,负责对本辖区内非法收购、运送、加工、买卖医疗废物的个人或单位进行依法取缔。
(八)市、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管理权限,负责对本辖区内违法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九)市物价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协调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尽快调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政策。
(十)市、区县公安机关根据各自的管理权限,严厉打击违法收购、买卖医疗废物事件。
六、要求
(一)各部门要抽调专人组成检查组加大专项整治工作力度,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二)加强信息沟通。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后要及时向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信息,遇到重点难点问题要及时汇报。部门与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遇事多沟通,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三)第二阶段检查工作结束后,各部门要把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材料中要说明本部门此次检查的单位数、重点区域检查的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处理的结果、下步工作计划等情况,于2006年3月6日前上报至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各单位要扎扎实实地做好此次专项检查,要责任到人,坚决防止检查走过场,如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影响的,市政府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失职主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