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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岩石膨化硝铵炸药等产品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岩石膨化硝铵炸药等产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4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现行相关政策规定,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岩石膨化硝铵炸药等产品价格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二月一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岩石膨化硝铵炸药等产品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民用爆破器材产品成本变化情况及产品之间比价关系,为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优化结构,经商国防科工委,决定适当提高岩石膨化硝铵炸药等6个产品出厂基准价格,调后价格见附表。 
  上述品种出厂指导价格允许的上下浮动幅度,仍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民用爆破器材出厂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841号)规定,即上浮为10%,下浮为5%。 
  以上,自2006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岩石膨化硝铵炸药等产品出厂基准价格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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