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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价[2006]77号 
 
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2812号 
 
信息产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信息产业部《关于申请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函》(信部无[2005]54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扶持边远农村地区通信及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同意调整用于'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 
  (一)450MHz模拟无线接入基站收费标准由每站每频点500元降为250元; 
  (二)MMDS站收费标准由每站每兆赫600元降为300元; 
  (三)SCDMA无线接入基站(406.5-409.5MHz频段)收费标准为每站75元; 
  (四)对卫星地球站(或卫星移动电话)、电视差转台、广播差转台不收取频率占用费。 
  二、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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