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5]47号)文件精神,落实和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培育具有南宁特色的民族文化,建设"文化南宁",现就进一步加强南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南宁市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首府,拥有壮、汉、瑶等民族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其内容牵涉到民间文学、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戏曲、曲艺、民间杂技、民间手工技艺、生产商贸习俗、人生礼俗、岁时节令、民间信仰、民间传统知识、传统体育竞技以及民间传统习惯、民众民间文化活动等方面。它们是生活在南宁这块土地上的广大劳动人民在长期历史发展进程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独一无二的历史文化特色,它们集中体现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方式、思想观念、认识水平、聪明智慧、审美情趣和理想追求,是南宁人民世代相传的、宝贵的文化财富,保护和利用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南宁市党委、政府历来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工作,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增强,经济和社会的急剧变迁,南宁与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环境一样,出现了一些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传统文化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破坏的现象。一些依靠口头和行为传承的民间文艺、技术、礼仪、节庆、游艺等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乏人,一些传统技艺濒临灭绝;许多珍贵实物和资料严重流失。因此,加强南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刻不容缓,必须坚决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文件精神,落实和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全面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南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目标、方针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通过建立南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使我市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使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基本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和法制化。
(二)保护方针: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方针,正确处理抢救、保护和利用的关系,促进抢救、保护、利用的有机结合和协调统一,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确保南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得有效保护。
(三)实施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坚持立法保护与政策保障相结合,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结合,决策系统与咨询系统相结合,财政投入与民间资金相结合,地方立法与国家法规相结合。
三、建立名录体系,逐步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一)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
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要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分类别制定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南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等。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
通过制定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建立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
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经各级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出境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也要予以保护,对已被确定为文物的,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充分发挥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有条件的县、区可设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及保障措施
(一)成立"南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南宁分中心)。
采用"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的运行机制,结合民族民间保护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建立等项目,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组织各级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共同开展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保存、传播、保护和利用等领域的研究。同时,以"南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为龙头,各县、区相应成立南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分中心,对加强南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可持续开展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更好地为南宁市文化产业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建设南宁壮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展示中心。
采用多种形式重点展示以民族文化为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打造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资源的文化产品、旅游产品,促进对外交流,并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览、民族民间艺术展演、民间工艺品展示会、民间节庆等各种活动,促进和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
(三)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
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每年命名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单位),对有代表性并做出重大贡献的传承人(传承单位)给予奖励。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已经命名的民间艺术之乡和特色艺术之乡优先给予扶持和保护。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采取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的活动。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
(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
1、由市文化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建立南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2、文化行政部门与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同时,要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3、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
4、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及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目标。
(二)不断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障工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
要通过有计划的教育培训,提高现有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人才优势和科研优势,大力培养专门人才。
(四)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广大未成年人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作用。
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要积极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利用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开展教学活动。鼓励和支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进行宣传展示,普及保护知识,强化保护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共识,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附件:
1、南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2、南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1:
南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一、局际联席会议的职能
(一)拟定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二)协调处理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涉及的重大事项;
(三)审核"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其它工作,重大问题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二、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局际联席会议由南宁市文化局、发展和改革委、教育局、民族事务委员会、财政局、建设委员会、规划局、旅游局、宗教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组成。
市文化局为局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文化局局长任局际联席会议召集人,文化局分管领导任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兼秘书长。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任局际联席会议成员。
各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能开展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负责日常工作。
三、局际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要求
(一)局际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例会。根据或按照领导同志指示,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审议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的"南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
(二)局际联席会议讨论达成的意见要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局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会议所决定的事项,按照各成员单位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三)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参加局际联席会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局际联席会议的作用。
南宁市文化局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
南宁市教育局
南宁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
南宁市规划局
南宁市旅游局
南宁市宗教局
南宁市广播电视局
南宁市新闻出版局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2:
南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
陈晓玲市文化局局长
成员:
鲁利 市文化局常务副局长
农冰 市发展和改革委常务副主任
潘永钟 市教育局副局长
秦赣江 市财政局常务副局长
梁文 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黄恩厚 市规划局常务副局长
史胜明 市旅游局副局长
王庆权 市宗教局局长
魏永泉 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覃绍维 市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马琳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
秘书长:鲁利(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