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1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第44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决定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部长 俞正声
2001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