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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全省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有关市(州)发展改革委: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2605号)有关工作要求,有效遏制煤炭行业出现的投资过热、无序建设的苗头和现象,进一步加强煤炭基本建设管理,保持煤炭总量平衡,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完善煤炭发展规划 
  各产煤市(州)和企业要根据国家和省煤炭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从全局出发,结合资源条件、市场需求和外部建设条件,抓紧完善本地区和本企业煤炭发展规划,优化煤炭建设布局,合理安排建设规模,指导煤矿有序建设。 
  各产煤市(州)要抓紧组织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是矿区勘探开发、单项工程建设的基本依据。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891号)要求执行。 
  二、严格执行煤炭项目建设程序 
  各产煤市(州)要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的有关规定,规范煤炭项目前期工作及核准程序。根据国家规定,新建煤矿单井井型不得低于9万吨/年,开采极薄煤层最小规模3万吨/年。根据我省实际,煤炭开发项目实行省、市(州)两级管理。规划矿区内6万吨/年以上(含6万吨)的煤炭开发项目申请报告,由项目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初审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3万吨/年以上(含3万吨)、6万吨/年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委核准。各产煤市(州)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煤炭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项目建成后,符合验收标准的,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省管煤炭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其余煤炭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办理生产许可证,正式投入生产。 
  三、加快煤炭结构调整 
  各产煤市(州)要依据煤炭发展规划,按照总量调控、上大压小、优化结构的原则,重点建设规模以上安全高效骨干煤矿。新建(扩建)规模以上煤炭项目时,必须与周边区域小煤矿资源整合、联合改造相结合。同时,要加快整合改造3万吨/年以下的小煤矿,继续关闭布局不合理、浪费资源、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 
  四、全面调查和清理在建煤矿项目 
  各产煤市(州)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在建煤矿项目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对符合产业政策和煤炭规划、满足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外部条件落实,但核准文件不齐备的项目,要严格按照项目核准程序补办手续;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违规新建(扩建)项目,要依照有关规定责令企业立即停建,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善后工作。 
  各产煤市(州)发展改革委要立即组织在建煤矿项目的调查和清理工作,并将调查和清理工作情况及附表于2006年3月10日前报送我委。我委将对调查和清理结果进行重点检查。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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