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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十省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
  根据《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大检查的通知》(建办质[2004]6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对十省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04]555号)的工作部署和安排,建设部组成五个督查组,于2004年10月11日至22日,对北京、河北、江苏、安徽、河南、湖北、广东、广西、甘肃、新疆等十个省(区、市)的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督查。督查组采取“听、看、问、查、讲”的方式,对有关地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贯彻落实国务院“一决定、两条例”、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及近期建设部的一系列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情况进行了督查。抽查了20个城市(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66个施工企业(特级16个、一级31个、二级11个、三级8个)、71个在建工程;建筑面积262.13万平米。抽查结果为施工企业好的19个、中的33个、差的14个;工程项目好的15个、中的37个、差的19个;对5个存在重大隐患的施工项目发出了执法建议书(见附件)。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各受检地区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各受检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建设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以及“一决定、两条例”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对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认真部署。
  受检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成立了以行政第一负责人为组长,由各领导班子成员及各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形成了一个自上而下、全方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构。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基本能做到定期和不定期地召开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对当前建筑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分析,并根据具体情况,对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做出部署。如苏州市建设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2~3个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剖析典型事故案例,研究存在问题,提出应对措施。
  各受检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了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如北京市建委制定了《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
  大部分省(区、市)都设立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如武汉市安监站配备了70名专职安全员,南京市所属各区县共有6个安监站,配备了84名专职安全员。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不突破
  各受检地区均按照部里年初下达降低2.5%的伤亡事故指标,结合当地政府的要求,制定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以万人死亡率、百亿元产值死亡人数或年死亡人数等不同指标给所辖地市明确了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为实现这一目标,各受检省(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施工企业、施工企业与工程项目,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责任,确保安全生产指标不突破。如苏州市建设局与所辖三市、四区建设局签订安全生产共保责任书,明确了年度共保目标、考核及奖励办法;并将年度安全预控目标分解,下达给局主管处室和职能部门,进行年度考核,奖惩兑现。
  (三)及时转发建设部有关文件,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受检地区均按照建设部要求及时转发针对汛期、大型公共建筑及“十一”黄金周等安全工作文件,结合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检查。
  建设部下发《通知》后,各地区迅速转发并要求各地市自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检查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检查实施方案,认真组织辖区内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开展自查工作。
  (四)明确目标,积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各受检地区根据以往多发事故的薄弱环节,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脚手架搭设、模板支撑、垂直运输设备等列为专项整治的重点。一些地区将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在日常的监督检查中,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和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发现隐患狠抓整改;将专项整治与工程开工前安全报监相结合,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单列专项整治项目,明确具体措施和落实办法,安全报监时予以重点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发放施工许可证;将专项整治与创建文明工地结合起来,推动创建文明工地活动,有效地减少了安全隐患。
  一些受检地区在开展专项整治中体现“以人为本”理念,如江苏省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隔热性能好的彩钢板双层活动房,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五)加强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建筑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
  各受检地区紧紧围绕建设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相继制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标准,使安全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一些地区努力推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如北京市组织制定了关于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现场管理、现场环境、现场保卫、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等5方面的地方标准,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评分表,推进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六)建立事故应急预案,提高事故处置和救援能力
  受检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部均按要求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信息报告和指挥系统,配备救援器材及救援设备,如北京市建委和北京市政建设集团在地铁5号线17标段组织开展地下毒气伤害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通过地面设置的信息通讯平台进行现场调度指挥,验证了预案的可行性。
  (七)积极探索,创新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各受检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积极探索和创新,优化整合安全生产监管资源,提高安全监管效率,如湖北省实现了检查工作的三个转变,即从过去只查推荐项目,转变为检查重点监控的企业和项目;从过去只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情况,转变为同时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从过去检查中发现隐患由各地督查落实,转变为由省厅直接建档立案,跟踪督办,强化了建筑安全的政府监管。
  很多地区把市场和现场联动作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管的有效措施,将安全生产业绩与招标投标挂钩,引导企业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同时,建立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档案,如深圳市制定了《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办法》,有关安全生产的不良行为一律录入不良记录档案,与资质挂钩,在网上公告;将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单位、连续发生事故的单位、安全检查评价不合格的单位列入名单,加大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力度。

  二、存在的问题
  各受检地区虽然在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通过督查发现,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面
  1、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
  部分地区虽然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但未能建立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领导小组和各成员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具体责任内容没有明确。一些地区虽然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但多半就事论事,缺乏深层次的分析和有针对性的措施。
  通过督查发现,有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未成立安全监督机构或虽然有安全监督机构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少,安全生产监管力量没有随建设规模扩大而相应增加,监管力量不足。加之许多安全管理人员身兼多职,无法将全部精力投入到安全管理工作中。另外,随着施工企业改制,一些企业削减了安全管理力量。由于缺乏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作很难落实。
  2、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尚需继续加强
  督查组在施工现场所查出的问题,如脚手架搭设、模板支撑、临时用电等不符合强制标准的问题,很多是施工现场普遍存在的安全隐患。虽然主要原因是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对于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设施采取应付了事的态度,但与一些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机构执法力度不够也有着直接关系。
  3、部分地区对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处理结案不及时
  督查发现,一些地区自2003年以来发生的重大事故至今尚未结案。有的是因事故调查处理期限拖延较长;有的则是由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缺乏及时沟通,对事故的结案情况不掌握;还有些地区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出来就代表事故已结案,没有对处理结果进行跟踪了解、督促落实。事故责任主体长期得不到处罚,不仅影响行政执法的严肃性,也直接影响企业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
  (二)企业及在建工程项目方面
  1、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健全,安全责任没有落到实处
  所督查的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均有较完整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资料。但个别企业经理、项目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自身安全生产职责认识模糊,有的项目经理作为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不熟悉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状况,不了解自己的安全职责。有些项目规定,安全员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对发生的伤亡事故负直接责任,将项目经理的责任直接推卸给安全员,这种不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监理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把关不严或未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监理规划编制、审批手续不健全。企业和工程项目制定的规章制度只为应付检查,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部分企业和工程项目没有制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的虽制定了预案,但流于形式,内容不完善、可操作性差。部分企业和施工现场没有适时进行演练。
  2、企业以包代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无法落实
  此次督查所查企业大部分是三级管理:公司一分公司一工程项目,工程项目部大都与分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但这些分公司几乎都没有专职安全生产机构,也很少有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另外,个别企业还存在以包代管现象,其工程项目由个人承包,给企业缴纳一定管理费,虽然企业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合同中也规定了各项安全管理指标,但因工程项目实行经济承包,企业收取了管理费以后,一般很少投入人力物力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无法得到贯彻落实。
  3、项目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所督查工程的少数项目经理,掌握强制性技术标准和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偏少;有的工程项目,中标时的项目经理是一级,但在施工现场真正负责管理工作的是二级或三级项目经理。
  一些技术负责人对脚手架、模板支撑、深基坑支护等设计计算不熟悉,或者照搬其他项目,或者不去计算,只对过程进行简单描述。有的专项施工方案由非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内容不具体、计算不准确,无针对性,不能指导施工。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垂直运输,脚手架搭设,模板支撑及安全防护用品等方面存在隐患
  一些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不符合规范,施工组织设计未按规定实行TN一S系统配电,未做到三级配电,未使用五芯电缆线等。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吊、施工电梯的产权单位、安装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主体安全责任不明确。有些塔吊未经检测验收即投入使用;有的施工现场缺少塔吊。施工用电梯的安装、验收记录;有的施工现场,由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安装队伍安装塔吊,塔吊使用安全难以保证。有的外墙脚手架缺少连墙件、架体与建筑物间的防护不严密,主节点缺少横向水平杆、开口处不加斜撑、卸料平台支撑在脚手架架体上。
  督查中还发现,在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多数不合格,如一些施工现场使用的1.8m×6m绿色密目式安全立网,绝大部分重量只有2公斤左右,比规范经1公斤,不具备耐冲击和贯穿的能力,起不到安全防护的作用。

  三、对今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市场与现场联动机制
  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并细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分析安全生产新形势,研究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的措施。同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一步构建既符合政府职能要求,又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市场源头加强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强化对建设活动各方主体的监管力度,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坚决堵住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
  (二)依靠科技进步,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要重视科技进步,开展科技研究,依靠科学技术,解决当前施工中普遍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一是研究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消除安全生产通病。如控制现浇混凝土模板支撑体系失稳及防止脚手架、深基坑等坍塌的技术。二是开展施工安全风险度研究。利用数理统计、系统工程学及模糊数学理论,建立施工风险评价的数学模型及伤亡事故指标体系。三是推广和运用先进的安全生产工艺和设备。建立健全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的限制、淘汰和禁止使用制度,逐步淘汰落后工艺、设备。
  (三)进一步完善村镇建设安全监管体系
  当前,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村镇建设规模日趋扩大,发生在村镇工程的施工安全事故已占到相当比例。为此,要统筹城乡质量安全监管,重视村镇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不断探索监管方式,通过巡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坚决遏制村镇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上升趋势。
  (四)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要组织制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加强和规范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内容、装备、救援、预警、演练等,确保预案的应急救援作用。
  要进一步做好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尤其是对新进场、转岗及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加强教育培训D,不断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及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和预防能力。

附件:十省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督查执法建议书(略)
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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